为进一步优化镇海区产业结构,持续推动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加快打造世界级绿色石化基地,全力打造港口强区,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24〕42 号)及《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21〕5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绩效,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书面、电话、当面等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电子邮箱:150161689@qq.com
2.联系地址: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425办公室
3.联系电话:0574-86279269;联系人:季广勇
4.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5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18日。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2025年2月8日
镇海区航运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镇海区产业结构,持续推动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加快打造世界级绿色石化基地,全力打造港口强区,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24〕42 号)及《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21〕5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运业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用于镇海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预算中奖励航运企业扩量提质的资金。
第三条 航运业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鼓励企业实施增资扩产和设备更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航运业专项资金由区建设交通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建设交通局主要负责拟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政策申报、审核、资金兑现,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监督等。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奖励对象条件
(一)在镇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拥有运营船舶的航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统计管理体系,且税收征管关系在镇海的航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需依法纳税,生产运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纪情况,未列入镇海区经济政策资金管理黑名单。
第三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航运业做大做强
1、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
对区内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分档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其中
1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按照0.6%给予奖励;
5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按照0.9%给予奖励;
10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5000万元,按照1.3%给予奖励;
主营业务收入>15000万元,按照1.6%给予奖励。
2、新增运力奖励。新增沿海普通货船单船载重吨10000吨以上或集装箱船箱位1000TEU以上的,每载重吨奖励60元,每TEU奖励600元,新增沿海普通货船单船载重吨5000吨-10000吨的,每载重吨奖励30元,以新建船舶作为新增运力的每载重吨增加5元,每TEU增加50元。符合以上标准的光租船舶且租期5年以上的,减半奖励。
(二)加大航运业招商力度
对新落户从事沿海运输单船运力5000吨且运力规模达10000吨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航运企业注册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经营许可证为准,开业运力以当年取得的船舶营运证为准。
(三)扶持龙头航运企业
企业运力总吨位全年保持20万吨以上,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排序,对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区建设交通局每年组织开展一到两次专项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建设交通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按申报通知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兑现
第八条 区建设交通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企业的资质和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审定结果于相关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误的,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和区财政局将联合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并按照文件明确的下发方式和时间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企业在奖励资金申请过程中如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区建设交通局负责追回已奖励资金,并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申报黑名单,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政策资金奖励资格。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建设交通局对专项资金绩效开展自评,并对奖励对象履行承诺以及资金的后续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请新增运力奖励的船舶需满足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属于非老旧船舶的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上一年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新增运力奖励除外。其中新增运力奖励兑现期为5年,以企业取得船舶营运证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承诺新增船舶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之日起,在本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且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总运力不减少(企业破产清算、船舶报废、船舶事故灭失等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船舶须承诺自享受该办法末笔资金起依法经营5年以上。不满规定年限而擅自歇业、清算、迁出等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其已享受此政策的各项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以区内转移运力方式的新落户企业或新增运力不享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需不在黑名单限制范围内,且受综合评价结果、研发投入等条件限制。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的均可享受。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建设交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镇海区航运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docx
征集结果公示
截至2025年2月18日24时,共征集到有效意见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