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调整莲都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规定,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莲都区教育局、莲都区财政局形成《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收费标准,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来人、来电(工作日)、来信、或电子邮件,提出您的建议和意见。建议和意见反馈到区发改局价格科,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公告期:2023816日至2023824 

地址:莲都区丽青路25号439室

邮编:323000 联系电话:2653613 传真:2278161  

电子邮箱:2445716@qq.com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815

 

 

 

关于调整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元/人·月)

等  级

收费标准

省一级园

700

省二级园

650

省三级园(准办园)

550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城区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手工操作材料费和伙食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盈利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三、收费前应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2023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1810)中关于省一级园(城区)和省二级园(城区)的定价同时废止。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财政局

 

20238


征集部门:莲都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08-16 截止日期: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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