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江山市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基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07月13日至2023年07月20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江城北路2号,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中队,邮编324100;
二、通过电话联系:0570-4019061。
江山市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基准(征求意见稿)
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规定,对渔业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渔业高频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
一、有关说明
1.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2.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及适用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予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3.如适用本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经行政处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妥善处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与实现个案公正的关系。
4.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裁量基准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裁量基准规定为准。本裁量基准未尽事项,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渔法的危害性、作业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与环境的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二、具体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区域时间 | 渔船种类 | 裁量判断标准 | 罚款幅度 |
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禁渔区禁渔期 | 内陆非船作业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2千克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2千克以上4千克以下的(不包含2千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2000元)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4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不包含4千克) | 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 |
内陆非机动船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2千克以下的 | 1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2千克以上4千克以下的(不包含2千克) |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4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不包含4千克) | 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包含6000元) |
内陆机动船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2千克以下的 | 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2千克以上4千克以下的(不包含2千克)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4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不包含4千克) | 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不包含10000元) |
非禁渔区非禁渔期 | 内陆非船作业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10千克以下的 |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不包含10千克)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包含1000元)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50千克以上的(不包含50千克) | 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 |
内陆非机动船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10千克以下的 |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不包含10千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2000元)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50千克以上的(不包含50千克)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 |
内陆机动船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10千克以下的 | 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不包含10千克)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 |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50千克以上的(不包含50千克) | 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不包含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