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4月1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3年4月4日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化县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开化县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地块选好、土地整好、后期管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38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52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赋能乡村振兴的通知》(衢政办发〔2021〕5号)、《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整治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衢自然资规〔2022〕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类型 包括土地开发项目、旱地改水田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其他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 二、实施主体及职责 乡镇(芹阳办事处)、县林场、县属国有企业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做好项目选址、立项申报、政策处理、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监管、申报审计、申报验收、资金使用和后续管护等工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开展项目测绘、规划设计、预算编排、监理等工作;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调解和社会维稳工作。 授权两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化县新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实施旱地改水田项目,项目采用双业主管理模式,乡镇(办事处)与两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化县新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相关工作。乡镇(办事处)负责做好项目选址、立项申报、政策处理、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安全监管、质量监督、申报审计、申报验收、后续管护和资金拨付审核、使用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自验。两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化县新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各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负责协助乡镇(办事处)做好项目选址、立项申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项目变更、申报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选址 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土地开发、旱地改水田项目土地应相对集中连片,与周边耕地相连,其中水田单地块连片不少于10亩;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实施除建设用地复垦以外的土地整治项目;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二)立项程序 1.立项申请。由实施单位向县耕保办提出书面申请,资源规划局负责受理。 2.联合踏勘。县耕保办接收申请后,组织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市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表。 3.测绘。实施单位在接到踏勘通过的反馈意见后,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测量,图纸清楚规范,整治区域范围、周边地类、地形地貌清晰,并按类型标出土地面积。 4.方案编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建设主要内容、灌溉配套设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续种植管护等内容。按规定需要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由实施主体负责委托编制。 5.项目公示。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初步选址后,应当将拟选址范围,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后期管护措施等相关信息在项目所在乡镇、所在村、权属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材料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6.方案论证。县耕保办应及时组织资源规划、农业农村、财政、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所在乡镇(办事处)、行政村、权属单位等进行联合论证。 7.立项批复。项目通过论证后,实施单位按要求向县资源规划局提交立项申报材料;经审核资料齐全的,由县资源规划局向县人民政府申报立项。 (三)实施管理 1.强化实施监管。项目实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应成立由项目各参建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项目开工前,要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人员对项目的红线范围、质量、进度、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建设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项目施工期间,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强化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 2.完善变更程序。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和超范围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额度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10%(含)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审批,报县耕保办备案;变更额度累计超过原中标价的10%报原立项批准单位审批。 3.明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报县耕保办,县耕保办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同意延期的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四)竣工验收 1.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包括实施单位自验、县级初验、市级复核验收和省级抽查验收。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负责开展项目自验和申请县级初验。在收到验收材料并审核通过的,由县耕保办组织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通过县级初验后,由县资源规划局上报申请市、省级验收。 2.初验意见。验收意见应包括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新增耕地数量、耕地质量、土壤污染状况、资金投入、土地权属调查情况、后期管护利用、验收组成员名单等内容。项目初验通过的,由县耕保办出具验收意见,报县政府批复。 3.项目整改。对各级验收提出的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整改前、后影像资料的留存,对接做好整改确认工作。 (五)后续管护 项目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通知》(开政办发〔2022〕32号)文件要求做好后续管护。 (六)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整改、后续管护的有关文件、图件、影像等资料的收集和立卷归档。 四、资金管理 (一)补助形式 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按市级验收新增面积进行结算,包干费拨至各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按规定支付;旱地改水田项目实行收购制,按照产生的水田指标数量进行收购。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建设费实行预算审计制拨付,其他经费实行包干制。 (二)补助标准 土地开发项目:水田12万元/亩、旱地9万元/亩。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水田30万元/亩、旱地2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10万元/亩(“小县大城、富民安居”搬迁涉及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参照执行;已复垦产生的其他农用地补助参照执)。 旱地改水田项目:项目入库形成指标后,按照水田指标15万元/亩支付。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耕地功能恢复7000元/亩,其中苗木清理6000元/亩,复耕复种1000元/亩,复耕复种补助资金分两年补助,每年500元/亩;抛荒地整治500元/亩,其他费用按整治后耕地面积600元/亩计算,不另行拨付后续管护经费。项目区内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旱地改水田政策处理及工作经费在包干经费内,不另行计取;水库进出平衡按《十七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9号)标准执行。 (三)资金使用 政策处理费。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制定补偿标准。 工程建设费。按审计价结算。 其他费用。包括测绘、航拍、规划设计、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招投标、监理费、决算审计、工程质量检测、立项和验收资料编制等费用。 后续管护经费。分5年支付,按照管护验收面积支付每亩每年2000元,总共1万元/亩。 工作经费。除政策处理费、工程建设费、其他费用、后续管护经费以外的为工作经费,包括乡镇、村两级的工作经费,其中村级工作经费由乡镇(办事处)自行确定标准。使用范围包括: 1.本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和管护等; 2.本区域内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3.弥补其他土地整治项目政策处理、整改经费不足; 4.组织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必要的相关开支; 5.用于乡村振兴建设; 6.其他与土地整治有关的支出。 (四)其他奖励 奖励标准:每年在县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在包干费之外按市级验收面积新增水田2万元/亩、旱地1万元/亩给予奖励;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除包干费外不享受其他奖励。两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旱地改水田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奖励给属地乡镇(办事处)。 使用范围:奖励性经费可以统筹使用。实施单位可自行制定资金使用和分配方案,及时拨付政策处理费、村级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等各项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资金拨付 包干经费由县财政局和县资源规划局联合发文,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县级验收的,且后续因政策调整导致验收面积被核减的,不予以支付核减部分包干经费。旱地改水田项目的收购款,待项目入库形成指标后,由县资源规划局统筹收购,县财政局保障资金。工程建设费由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至中标单位。 包干经费:项目立项后,拨付包干经费(扣除后期管护费用1万元/亩,下同)的20%;项目完成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拨付至40%;项目通过县级初验后,按照县级验收面积拨付至60%;项目通过省、市复核验收合格后,按照复核面积拨付至包干经费的80%;项目报备入库形成指标后,按市级验收新增面积结算支付尾款。 工程建设费:按照工程进度申报支付,签订施工合同并完成工程量的40%,支付至施工费的20%;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至施工费的50%;通过县级初验的,支付至施工费的70%;通过市、省级复核的,支付至审计价的98.5%;剩余1.5%工程质保金,待验收满一年,工程问题整改到位、无矛盾纠纷、质量符合要求、种植管理到位的,再行支付。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补助经费:项目完成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的拨付50%;项目通过县级验收的按照竣工后耕地面积拨付100%。 收购款:旱地改水田项目完成市、省级验收,并入库形成指标后,按标准支付。 五、压实责任 (一)规范资金使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为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移用、挪用和截留项目资金。 (二)落实项目整改。各实施单位应及时对中央环保督政、土地例行督察、巡视、巡察、审计以及部、省系统清库交办的项目开展整改,因整改不力导致指标核减,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已拨付包干经费。 (三)严格责任追究。在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施工、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等工作过程中,相关单位、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办法印发后,《开化县土地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开土资〔2012〕147号)、《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开土资〔2013〕141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4〕49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5〕17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开政办发〔2016〕116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有关标准的通知》(开政办发〔2018〕3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宅基地资源转化利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开政办发〔2018〕71号)、《开化县土地整治“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开自然资规〔2020〕1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其他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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