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送上县司法局起草的《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3月20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陈姝雯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司法局 2023年3月8日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3/3/29/art_1496889_59030272.html 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浙移综〔2020〕19号)以及《开化县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开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省级统筹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二)项目资金扶持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统筹兼顾、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安全规范高效。 (三)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由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办事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1.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扶持规划、年度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的编制,负责项目扶持核准、计划报备下达、项目监测评估以及项目报账审查、项目档案归集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预算执行;配合县民政局做好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指导县民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3.县审计局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会计核算的指导和监督,以及项目资金扶持形成的村集体资产管理。 5.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立项,并配合县民政局编制以及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6.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扶持项目的谋划、申报、监督、管理、验收。负责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本级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归档工作,对项目相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管控;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归档工作,对项目相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1.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a.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b.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c.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d.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e.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f.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专项经费支出。 3.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支出。 4.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壮大集体经济的项目等。 1.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2.移民培训项目主要面对大中小型水库移民,为促进移民与原住民融合,在充分满足移民培训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扩大到移民村的原住民。 (三)扶持村级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收益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三、项目管理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县民政局应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集体决策(或第三方评审)等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可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扶持。原则上应确保5年内每个移民村至少安排一个移民后扶项目(含联建、抱团项目)。 (二)项目实施单位需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县民政局提出项目入库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申报表)。申请报告(申报表)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来源等内容。 2.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向移民和群众公示等相关材料。 3.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4.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经乡镇(办事处)政府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5.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各村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三)县民政局受理项目入库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实地查勘,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申报主体。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 (四)在下达扶持项目资金计划前,县民政局应对项目库内本年度的移民项目进行集体讨论筛选,根据项目规模、受益移民数量、预期绩效、社会效益等因素合理分配资金,报经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按规定报市、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五)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备案通过后,县民政局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下达至有关乡镇(办事处)。 (六)各乡镇(办事处)、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项目资金扶持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走变更程序,并重新向县民政局报批备案。 (七)以前年度有未完成项目报账的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项目扶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项目主体,两年内不安排项目扶持。 (八)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九)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各乡镇(办事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监督管理等相关人员,开展项目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需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还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 四、资金管理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结算审计金额超过项目计划补助金额的,按计划补助金额补助,结算审计金额低于项目计划补助金额的,按结算审计金额酌情核减补助资金;采购类项目按采购结算价进行补助(超过计划补助金额部分不予补助)。 (三)为压实乡镇(办事处)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效率,移民资金项目按以下规定拨付: 1.项目进度资金。项目开工后,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所在乡镇审核、确认,并报县民政局同意后,可预拨不超过计划补助金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完工验收后可申请拨付最高不超过计划补助金额的80%(含已拨付进度款)。原则上申请进度款次数不超过三次,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 2.项目剩余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报账后,按资金文件确定的补助金额及报结申请单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预拨金额超过资金文件确定的补助金额、项目取消的、项目未能及时报账的,超拨部分由乡镇(办事处)和民政局负责收回,由县民政局统一交回县财政。 (四)乡镇(办事处)对项目完成、资金拼盘、验收程序、项目资料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后,报县移民管理机构核定项目资料和补助资金,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报结申请单、项目审查核准文件(项目设计、预算)、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审计(审价)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单(验收报告)及有关图片资料等。 (五)资金拨付通知下达后,各乡镇(办事处)、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并完成拨付,未按时提供材料并支付的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再安排扶持项目。 (六)项目资金中涉及财政直达资金拨付的,项目实施村、施工单位、乡镇(办事处)、县民政部门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七)项目报账完成后,乡镇(办事处)、项目实施村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五、监督和绩效管理 (一)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县财政部门和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民政部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进行内审,内审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整改不能到位的,收回项目扶持资金。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县本级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是上级文件有规定。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该文件对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内容、主体、申报、受理、审定以及年度计划的管理等方面做了更加详细的具体规定。因此急需具体的操作细则,便于项目实施。二是审计整改有要求。衢州市水库移民管理中心于2020年对水库移民专项资金进行内审。审计建议根据上级有关制度的修改和变化,结合开化县相关部门出具的最新文件规定以及资金分配、项目立项,验收报账等实际操作情况,对本地区现有的相关文件制度进行梳理、修改和完善。 二、文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浙移综〔2020〕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开化县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相关规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分为10个部分。相关内容如下:1.总则部分,共4个条款,明确了法律依据、移民项目资金定义、使用原则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2.明确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联建项目、集体资产归属等方面内容;3.明确了项目资金分配形式,并罗列了酌情扣减项目资金的几种情形;4.明确了项目申报程序以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5.明确了项目审核审批的条件、过程等;6.明确了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要求;7.明确了项目验收的条件及要求等;8明确了资金拨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9.明确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相关事项;10.明确了对细则进行解释的主体以及印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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