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浙江省本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浙江省林业局制订了《浙江省本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12月16日前反馈至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人:毛承芳,联系电话:0571-86958428。

电子邮箱:939320852@qq.com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12月8日


浙江省本级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省本级林木储备种子管理,保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  省级林木储备种子是指省林业局根据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购置的,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的林木种子。林木储备种子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条【基本原则】  林木种子储备的品种、数量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绿化造林需要确定,坚持定点储存、专门管理、无偿使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申请调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储存管理】  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林木储备种子保管制度,组织做好林木储备种子出库、入库管理,定期对库存种子进行质量检验,保证储备种子数量和质量。省级林木储备种子可以委托国有林木良种基地储存。

第五条【质量管理】  因质量检验低于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或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储备年限的种子,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报损手续,生产确需的除外。

第六条【报废程序】  报废报损的林木储备种子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经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并报省林业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处置;账面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处置。

第七条【更新轮换】  林木储备种子应当及时更新轮换,更新时间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储备年限确定,达到规定储备年限一半以上的可以更新轮换。对储备年限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储备年限可以参照同类种子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动用申请】  因发生较大灾害救灾需要,或县级以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需要调剂的,种子使用主体可以申请调拨省级林木储备种子,申请调拨应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调拨的原因、树种、品种、数量和用途等。

第九条【动用批准】  省林业局根据书面申请,统筹确定调拨方案。调拨储备种子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经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并报省林业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拨;账面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调拨。

第十条【动用接收】  申请调拨的种子使用单位自行承担调拨所需的运输费用,在收到省级林木储备种子后,应按照调拨单明细进行清点和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如发现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使用管理】  调拨后的省级林木储备种子归提出调拨申请的种子使用主体所有,应当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出售、转让、抛弃;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拨种子使用情况的监管管理,发现出售、转让、抛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台账管理】  林木储备种子储存管理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林木储备种子档案资料管理,动用申请文件、调拨方案、调拨通知书、调拨明细单、质量检验证书、出入库台账等资料均应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制度解释】  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征集部门:浙江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2-12-08 截止日期: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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