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起草了《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报县政府相关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现通过龙游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21日前反馈至龙游县司法局。联系人:余先生;联系电话:0570-7012016;联系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兴龙北路179号,邮编:324400。
附件: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龙游县司法局 2022年9月9日 附件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21〕43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禽养殖场建设管理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龙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21〕43号) 1.第二条、主要任务。(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政府统一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修改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政府统一信用体系。” 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 1.第四条、常规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2000元/单穴,3000元/双穴。费用包干到村,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修改为“迁移补偿标准为2000元/单穴,3000元/双穴。费用支付到村,由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支付到户。” 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禽养殖场建设管理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龙政办发〔2021〕3号) 该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重新予以公布。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起草说明 龙游县司法局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由龙游县司法局负责《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市司法局在对我县2021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发现存在与上级文件存在冲突及涉嫌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等问题,需对上述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二、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禽养殖场建设管理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与上级文件存在冲突及涉嫌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修改。 三、起草过程情况 接到市局的备案审查结果通报后,我局高度重视,分别组织县资规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对市局提出的存在问题的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会审并提出整改方案,最后根据相关部门上报的整改报告的基础上由县司法局起草了《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件并进行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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