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龙游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龙游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通过龙游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25日前反馈至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冯女士;联系电话:0570-7019893;联系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398号,邮编:324400。 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16日
龙游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龙游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企业投放,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自行车。 (三)本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四)本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要素相匹配。 二、各方职责 (一)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考核;负责人行道及公共绿地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执法和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2.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备案上牌、通行秩序的执法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未悬挂号牌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注册登记,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购的车辆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并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布局系统规划,对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场所配套建设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位,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建阶段进行审查把关;对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规划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承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建设;负责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配套非机动车停放点位建设。 7.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制定的运行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9.人民银行龙游县支行负责指导开户银行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开立账户的行为监测和交易监测,发布用户资金风险警示,规范企业的资金使用。 10.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龙游县主城区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配额投放计划,由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属地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联合执法等长效保障机制;在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的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 三、经营规范与管理 (一)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实行分区域管理,确定严管区域(路段)和其他区域(路段),并结合实际施划停放区域、设置相关设施。 (二)本县因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调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需要临时调整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运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车辆调度。 (三)需要利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运营企业,应当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运营企业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的管理、运维场地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要求的投放、运营方案,包括运力投放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线下服务保障措施等; 4.经营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用户保险购买及理赔、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相关制度文本,及进入运营平台后台的监管权限。 其中,经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的企业,凭备案证明材料、安全头盔及交警部门需要提供的材料依法提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上牌登记。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资格及投放量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单次采购期限不超过3年。 未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资格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 运营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无条件收回运营资格: 1.运营期限届满的; 2.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3.车辆投放与管理服务协议被终止或者解除的; 4.运营企业取得运营资格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车辆投放的; 5.运营企业擅自转让、出租运营资格的; 6.按照考核办法规定须取消运营资格的; 7.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认为须收回运营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实名注册,并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1.车辆要求; 2.用户骑行、停放等要求; 3.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4.用户信息安全; 5.违约责任。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租赁人力自行车服务; 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七)运营企业通过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 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八)运营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具有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3.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 4.登记备案的车辆编号与实际运营的车辆编号一致。 (九)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车辆应当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不得占用机动车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区域和设施,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施划的停放区域设置先进电子围栏、精准停放,并按照规定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十)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应当设置与当地相匹配的相关公益广告。 (十一)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 在公共交通站点、商业区、办公区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十二)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三)运营企业应当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十四)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发现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运营企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十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在违规停放、故障、破损等情形的,可以通过统一的信息发布渠道发出通知,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通知指定的期限及时对车辆进行整理或者回收。 (十六)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准确地录入运营责任人、联系方式、运维人员名单等运营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投放车辆的电子编码、车辆编号等,实时接入车辆运营、定位、电子围栏等信息。 (十七)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运营企业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十八)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运用信用评分、经济奖惩、黑名单等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十九)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运营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报告,制定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对运营企业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具体考核办法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制定后,报县政府确定并公布。各有关部门依职权将运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十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可以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响应、主动配合。 (二十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企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社会共治 (一)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实名注册,并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 (二)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禁止下列行为: 1.不符合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2.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3.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绿地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4.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5.违反规定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应当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相关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1.故意损毁车辆及其相关设施; 2.对车辆加锁或者改装车辆; 3.擅自占用车辆或者将车辆占为己有; 4.擅自加装座椅等设备; 5.擅自采取非正常手段启动、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6.其他影响车辆使用或者规范停放的行为。 (四)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发现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破损故障行为的,可以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或者运营企业反映。 五、附则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进行处罚。 (二)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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