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级留用地管理使用,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利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ongya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艺海北路308号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改革发展科,邮编:322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8100557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8日。 附件:1.东阳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东阳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联系人:赵葵阳 联系电话:0579-86623063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东阳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村级留用地管理使用,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阳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依法征收村、小区(以下简称“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第三条 成立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办及市属国有企业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章 额度计算 第四条 留用地按被征收土地村当年依法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面积总量的6%计算。 第五条 征收的土地用于本村拆迁安置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不予安排计算留用地。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产生的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方式予以安置。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自主建设、合作开发方式予以安置。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将应安置的留用地折算成货币,予以一次性补偿。补偿的资金由市财政和国资企业统筹解决。 补偿金额统一按照1.5容积率和20%商住用地、80%公建用地(参照工业用地)为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本村征收范围地块市场价进行评估,扣除各项规费后得出。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是将应安置的留用地按照货币补偿计算方法折算成金额,等价置换国有企业商业物业、住宅用房或工业厂房,享受成本指导价9折优惠。超出置换面积的,按照市场价结算。 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可置换商业物业、住宅用房或工业厂房的成本指导价。 (三)自主建设 自主建设是由一个村单独或多个村联合建设符合区域规划和产业导向的项目,原则上用于村建设综合楼、文化礼堂等公建设施。自主建设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约定开工之日起二年内竣工。 (四)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由村与合作对象成立项目公司,建设商业商务综合楼、标准厂房、农贸市场等项目。 鼓励多个村合作开发,在土地竞得前应签订协议,确定持股比例。项目建成后,村持股部分不得对外销售。 合作开发的留用地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2011年9月前产生的留用地按已签订的留用地征地协议执行。2011年9月至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留用地按照原政策规定或已签订的留用地征地协议执行。已完成供地或正在办理供地手续的,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自主建设、合作开发方式予以安置;其他的,通过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方式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分批逐步予以安置。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核准额度。符合留用地申请条件的村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镇乡街道”)初审,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由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九条 签订协议。补偿安置方案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经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后,由镇乡街道和村签订留用地安置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货币安置协议后,由市财政和国资统筹安排资金,60日内予以拨付。产权置换安置的,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产权置换协议后,三年内完成产权置换。 第五章 资金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审计局按照职责做好资金资产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留用地安置所取得的资产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监督指导镇乡街道、做好村资产和资金使用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留用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已出台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东阳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市实施村级留用地政策以来,对发展被征地村农村集体经济,拓宽就业渠道,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长期实施单一留地安置,原政策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期盼。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利益,现将重新出台村级留用地政策。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前,市府办牵头多次召集各镇乡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座谈,组织人员到镇乡街道进行调研,委托评估公司对留用地地块进行价值评估。结合座谈、调研、评估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村级留用地适用范围 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额度计算 留用地按被征收土地村当年依法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面积总量的6%计算。 (三)安置方式 《办法》施行后产生的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方式予以安置。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自主建设、合作开发方式予以安置。 (四)历史遗留留用地安置 2011年9月前产生的留用地按已签订的留用地征地协议执行。2011年9月至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留用地按照原政策规定或已签订的留用地征地协议执行。 (五)办理流程 1.核准额度。符合留用地申请条件的村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镇乡街道”)初审,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由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2.签订协议。补偿安置方案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经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后,由镇乡街道和村签订留用地安置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货币安置协议后,由市财政和国资统筹安排资金,60日内予以拨付。产权置换安置的,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产权置换协议后,三年内完成产权置换。 (六)资金资产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留用地安置所取得的资产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审计局负责留用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