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培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力,结合我县实际,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并形成了《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人:程紫瑶;联系电话:0570-7022813;地址:龙游县新二路16号;邮编:324400。 附件:1.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1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县委“14456”工作布局,加快龙游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培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本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经济主体。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聚焦产业招引 对新招引(含新注册、新迁入、新产生业务,下同)且经县电商主管部门备案的电商企业,按ABC三类予以支持。A类:年网络交易额 1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B类:年网络交易额 3000 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C类:年网络交易额 1000 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或每年为我县 8 家及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年网络交易额2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1.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对新招引企业,根据规模大小,A类企业给予办公场地 500 平方米以内(含),B 类企业给予办公场地350平方米以内(含),C类企业给予办公场地 200平方米以内(含)的场地租金补贴。租金实行先缴后补。对入驻电商园区之外的招引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电商园区租金平均标准。 2.给予装修补贴。对新招引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入驻龙游电商城的除外),按照企业所属类别,分别给予A类 30 万元、B类 20 万元、C类10 万元的装修包干补贴。 3.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对新招引企业,以其在龙游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为标准(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下同),每年分别给予 A类90%、B类85%、C类80%的奖励。 4.给予物流补贴。对新招引企业,自纳入统计的当年起,按纳入统计网络零售额的0.5%给予物流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 5.鼓励平台招商。鼓励龙头型企业搭建招商平台,平台内各企业累计年网络交易额符合产业招引标准的,经电商主管部门备案,可以以平台公司为主体统一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鼓励电商园区招商,引进A、B、C类企业的,分别奖励园区8万元、5万元、3万元。 (二)支持制造业电商发展 6.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企业应用电商。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分离成立的电子商务公司,每年纳入统计的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纳入统计网络零售额的2%、网络批发额的1%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7.支持企业发展新零售业态。对发展新零售模式的企业,12个月内网络零售额超过30万元且线上订单超过3000单的,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部门以上认定的“新零售示范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支持农产品上行。对本地农副产品年网络零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且使用“天下龙游”电子商务区域公用品牌的,每年按网络零售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另按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物流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构建电商产业发展生态体系 9.促进产业集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房产使用率70%以上,年累计网络销售额达2亿元,可认定为县级电商园区,园区接入光纤费用全额补贴。经电商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园区,可给予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助。同时对运营主体在龙游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进行全额奖励。对入驻电商园区的企业,给予相应租金补助(以15平方米/人测算):年网络零售额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农产品电商企业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核定)以上且每年实现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60%、80%、100%的租金补贴,未增长的,按原标准的80%补贴。 为8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美工、摄影、培训、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可全额补贴租金(人均15平方米,总面积200平方米内)。园区会议室、培训室、公共服务中心、展厅、孵化区等公共区域,初次装修按300元/平方米予以装修补贴,租金100%补贴(公共区域面积不超过总面积20%)。 10.鼓励引进电商专业人才。对纳入统计电商企业的专业人才(高级职称或副总以上职务,且薪酬个税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上),以县级地方财政贡献的标准给予全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多不超过5个人。对纳入统计电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高管子女就学,享受与城区市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11.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含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由县电商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年终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则另行制定)给予运营服务费,每年总费用不超过300万元。 12.支持企业参展。支持电商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或者商务部门组织、推荐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参展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每人补助不超过2000元。 13.支持重点电商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纯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包括云仓、物流等支撑体系项目),对其开发或购进软件、设备设施投资按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14.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统计、年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元、1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每年开展网络零售额争先排名,经企业自主申报,对位列传统电商、农业电商、跨境电商年网络零售额前3名企业按名次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15.鼓励快递业发展。对入驻电商园区(基地)且日均进出快递单量分别达5000票、1万票、2万票的快递或共配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整合主流快递并配送至100个以上行政村的物流共配企业,日均派件量达5000件以上,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6.鼓励争创电商示范。对首次获评中国“淘宝镇”、省级电商镇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淘宝村”、省级电商专业村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维持称号的,每年每村补助3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部门认定的电商园区、电商基地、电商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服务站(点)”称号的,每个站点每年奖励0.3万元。 17.支持电商“飞地”建设。对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地区设立运营、设计分公司或者仓储基地的,每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8.对利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如亚马逊、wish、eBay、Lazada等)或建设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经营主体,在电商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的,按平台缴纳注册费、服务费、月租费、建站费等支出费用50%补助,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通过中国(衢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且留存数据的县内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00元。 19.对我县制造业企业(或相关联贸易公司),入驻跨境电商平台且当年成交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给予每年2万元运营费补助。 20.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首次突破100万美元、200万美元、400万美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通过9710、9810海关监管模式出口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每美元奖励0.03元。 三、附则 1.意见中纳入统计的网络交易额或网络零售额,以统计数据为准,其他网络交易额、网络零售额及跨境零售出口额,以县电商主管部门认定的后台数据为准。网络交易额、网络零售额、跨境零售出口额一般以自然年度取数,新注册的电商企业,至首年年底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可以企业网店出数之日起至当年年底的月度平均数*12来核定年营业额是否达标,并兑现自出数以来的相应奖励。 2.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级部门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及本意见未涉及但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均按上级政策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按意见执行。 3.本意见中新注册企业指2022年1月1日以后在龙游注册的企业;新迁入企业指2022年1月1日以后迁入且之前未在迁出地升规的企业;新开展业务企业指2021年12月以后产生电商销售数据的企业。新招引企业装修补贴以落地18个月内的连续12个月网络交易额为划档依据,其余补贴按年度实际网络交易额动态调整类别。 4.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5.本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具体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度执行,原《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龙政发(2013)72号〕废止,原《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龙游县直播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办发(2021)13号〕继续执行,原签订电子商务“一事一议”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6.本政策兑现涉及的相关审计费用从县级电商专项经费中列支。
附件2 关于《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的起草说明 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由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的起草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等文件精神,实践“互联网+”重大战略,加快“电商换市”步伐,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定了关于《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方面,《意见》的制定符合时代发展趋势,是积极响应国家大政方针的体现。当前,随着科技进步和需求升级,电子商务领域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县原电商政策《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龙政发[2013]72号)已不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出台新的《意见》以促进我县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在必行。 另一方面,我县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网络零售额在省内排名不高,传统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介入甚浅,仅停留在电子商务的初级水平上,限制了我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通过新的《意见》招引和培育电商企业,吸引电商人才,鼓励企业建设和运营直播间。 由此可见,为激发全县电子商务企业在新一轮发展中迸发出更加巨大的产业能量,重新修订开放性、包容性、前瞻性更强的电子商务新政策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出台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干政策,主要解决当前我县受疫情影响,电商企业存在存量企业做大做强难、新增企业招引难,网络零售额增加值增速乏力,下行压力大等方面的问题,为我县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本政策在参照市里2019年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相关电商政策,修订完善《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一)聚焦产业招引 1.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参照江政办发〔2020〕77号(一)场地租金及装修补助的第一条。 2.给予装修补贴。参照江政办发〔2020〕77号(一)场地租金及装修补贴的第二条。结合我县实际,将“按照企业所属类别,A类、B类、C类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调整为“A类15万元、B类10万元、C类5万元”。 3.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参照江政办发〔2020〕77号(二)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将“给予A类80%、B类70%、C类60%的奖励”调整为“每年分别给予 A类90%、B类85%、C类80%的奖励”。 4.鼓励平台招商。参照龙政办发〔2020〕55号,结合我县实际,鼓励电商园区招商,引进A、B、C类企业的,给予园区相应奖励。 (二)支持制造业电商发展 5.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企业应用电商。参照常政办发〔2020〕45号第六条。 (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6.支持企业发展新零售业态。参照衢江区政发〔2020〕23号二、提升发展商贸业(五)加快发展新经济的第三条第(3)个。同时参照开政发[2018]109号(五)支持创业创新第21条,将“运营满一年,年销售额超50万元”调整为“12个月内网络零售额超过30万元且线上订单超过3000单”。 7.支持农产品上行。参照衢江区政发〔2020〕23号二、提升发展商贸业(二)打造电商产业“升级版”第五条。 (四)支持构建电商产业发展生态体系 8.促进产业集聚。参照龙经信(2020)62号《龙游电商城后续运营政策》。 9.鼓励引进电商专业人才。参照《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10.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参照《江山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1版的第7条。结合我县实际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将“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的补助”调整为“每年总费用不超过300万元”。 11.支持企业参展。参照《江山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第8条及常政办发〔2021〕61号第13条。与江山相等,低于常山,我县跨境电商基础在全市排名前列,2020年我县出台的外贸政策中已包含外贸企业参展补助政策,而国内电商展会较少,所以建议与江山补贴标准一致。 (五)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12.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参照龙政发[2013]72号第10条,并将“每年在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评选县电子商务3强企业,对3强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调整为“对位列传统电商、农业电商、跨境电商年网络零售额前6名企业按名次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3.鼓励农村物流发展。结合我县物流配送实际情况,鼓励农村物流发展,对整合主流快递并配送至行政村的物流共配企业,每年给予相应奖励,为鼓励物流共配企业提升派件量,增设“日均派件量每增加1000件,奖励8万元”。 14.鼓励争创电商示范。参照衢江区政发〔2020〕23号二、提升发展商贸业(二)打造电商产业“升级版”第11条及衢市监综〔2020〕9号。新增“对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服务站(点)”称号的,每个站点每年奖励0.3万元”条款。 15.支持电商“飞地”建设。结合我县实际,鼓励本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扩大业务发展,在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地区设立运营、设计分公司或者仓储基地的,每年给予相应补助。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6.鼓励利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参照常政办发〔2021〕61号(二)第5条,并结合我县跨境电商实际情况,新增“通过中国(衢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且留存数据的县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17.鼓励制造业企业入驻跨境电商平台。结合我县跨境电商实际情况,鼓励我县制造业企业或相关联贸易公司入驻跨境电商平台,每年给予相应运营费补助。 18.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结合我县跨境电商实际情况,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根据网络零售额,给予相应奖励。通过9710、9810海关监管模式出口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相应奖励。 五、起草过程情况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经信局组织工作组深入了解其他市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2020-2022年,县经信局数次召开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讨论会,多次走访电商企业。在充分了解我县企业需求和意愿的基础上,2022年2月15日形成《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初稿,并在此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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