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发挥创新券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作用,拟对《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丽科〔2023〕13号)修订,并形成了《丽水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天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丽水市科技局高新与成果处(基础处)。 联系人:何杰 0578-2051817 电子邮箱:178383418@qq.com 邮寄地址:丽水市灯塔街157号505办公室 附件:1、《丽水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docx
2026年5月29日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发挥创新券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撑作用的若干意见》《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券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跨区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创新丽水建设,结合市级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由科技部门向企业无偿并直接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用于支持其购买科技创新相关服务,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等。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门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发放起止时间、发放总量等。财政部门保障科技创新券的经费,所需资金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技术查新:向具备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机构购买的技术查新服务; (二)技术开发: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软件开发等; (三)研发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与服务,以及集成电路设计等; (四)检验检测。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购买的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计量校准、自愿性产品认证等服务(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技术咨询:围绕技术创新项目购买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服务; (六)技术培训。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效率或提高产业应用水平等为目标的技能培养活动; (七)知识产权服务:购买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专利导航与知识产权服务、数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申请前评估服务、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及知识产权与创新战略协同咨询等服务; (八)科技成果转化。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购买概念验证与小试综合费用损失保险、“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类保险,制定成果转化标准等; (九)概念验证:购买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 (十)中试服务:在实验室研发完成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真实生产条件下的工程可行性、工艺稳定性和市场适应性,所购买的由专业机构提供的放大试生产、工艺优化、效能验证等中试服务; (十一)专项审计:科技类企业、研发机构申报过程中产生的专项审计费; (十二)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通过省大仪平台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费用。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不予支持事项: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商业检查等非科技创新相关检测,但创新主体为研发新技术/产品而主动超出法定标准开展的检测(如探索更高性能指标)除外; (二)创新主体购买的服务已通过其他财政资金(如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费用补助等)获得资助的。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市级有创新需求的企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特色产业链链上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其它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的接收对象包括:省级服务载体以及经科技部门审核通过的地方服务载体。 第九条 申请地方服务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并明确服务价格;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级科技创新券地方服务载体申请书》;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团队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社保缴纳证明; 6.服务载体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 7.其他能证明载体服务能力的材料。 科技部门将组织专家审核,审核后确定其服务资格及服务范围。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市级中试平台以及经市科技局备案过的实体化研究院等市级创新平台自动列入地方服务载体。 第十条 地方服务载体采取动态调整的方式,连续三年未提供科技创新券服务的地方服务载体,取消其服务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申请、使用与兑现 第十一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统一平台”和“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平台”在线进行。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先申先享”。企业凭营业执照等关键证明材料在平台上完成实名注册,等待所属地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按需申领创新券,在申报周期内申领次数不受限,一般应于3个月内使用,逾期收回。 第十三条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具体抵用如下: 1.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科技成果转化标准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5万元。 2.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专项审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3.概念验证、中试服务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单项抵用额不超5万元。 4.成果转化类保险、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青年人才创办的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第1、3项抵用额度提升至10万,第2、4项抵用额度提升至5万。 第十四条 科技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审核、兑现工作。技术开发、研发设计类科技创新券审核时需组织专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立即兑”系统及时兑付,至少半年兑付一次。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时,企业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服务载体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科技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企业申请兑现时,需在线递交1份PDF格式材料,含以下内容: 1.《兑现申请表》; 2.技术服务合同; 3.付款的银行回单、发票和财务记账凭证; 4.技术合同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应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一服务合同及其发票只能享受1次创新券补助。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级及地方服务载体科技创新券收入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服务载体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聚焦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服务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服务载体,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文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丽水市本级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丽科〔202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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