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深入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惠民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泰顺实际,本单位制定《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6月2日下午前,通过现场、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陈鹏程 电话:0577-67583871 电子邮箱:961208351@qq.com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153号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2日 草案全文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惠民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泰顺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 从2026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7档,分别为:每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缴费标准为10000元/年。其中由财政全额代缴的200元档次按原渠道保持不变。 二、缴费补贴 从2026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每年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补贴;按每年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补贴;按每年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补贴;按每年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0元补贴;按每年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600元补贴;按每年5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700元补贴;按每年7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0元补贴。供我县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的缴费补贴调整为与上述最高缴费档次的补贴一致,即每人每年800元。对于2026年1月1日起已按5000元(含)以上档次缴费且享受原来政府补贴标准的参保人员,按新对应补贴标准予以补足差额。 三、缴费档次申报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按调整后的相关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于之前已选择按原300元档次缴费,如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从2026年7月1日起,就高就近纳入500元档次标准。 四、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是我县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缴费补贴的导向作用,鼓励支持城乡居民多缴多得,全面精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点聚焦低档次缴费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群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城乡居民全面、准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政府提高缴费补贴的惠民举措,真正认识到多缴费的好处,通过提高缴费档次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促进待遇提升,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 本通知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起草说明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各地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全面精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群众算好“经济账”“收益账”“长远账”,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积极推动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度实施基本情况 我县在2009年颁布了《泰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泰政办〔2009〕185号),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出台《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4〕128号),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出台《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泰人社〔2024〕2号)。泰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制度实施以来的每月60元提高到2025年的370元。城乡居民参保范围涵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保障水平偏低、机制尚未健全等问题。 二、文件主要依据和制定目的 (一)主要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惠民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5号)。 (二)制定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厅文件;二是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结构,合理确定缴费补贴水平,适当增加缴费灵活性,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缴费档次。从2026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7档,分别为:每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缴费标准为10000元/年。其中由财政全额代缴的200元档次按原渠道保持不变。 (二)调整缴费补贴。从2026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每年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补贴;按每年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补贴;按每年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补贴;按每年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0元补贴;按每年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600元补贴;按每年5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700元补贴;按每年7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0元补贴。供我县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的缴费补贴调整为与上述最高缴费档次的补贴一致,即每人每年800元。对于此前已按5000元(含)以上档次缴费、且享受原来政府补贴标准的,按新对应补贴标准予以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