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公告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泰顺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拟定《泰顺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意见。如有意见,请于5月21日前通过信函、邮件或电话的形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夏海滨

联系方式:0577-55957163

联系地址:罗阳镇泰分路150号二楼204室

电子邮箱:947559734@qq.com


泰顺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6年5月12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天然林和公益林等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用于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补偿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一、补偿范围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二、补偿标准

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由省级确定,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财政与县财政分别按定额承担;以后年度涉及提高补偿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省级以上财政与县财政分别按规定比例承担。

三、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按林地使用权分,公益林划分为国有公益林和非国有公益林,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性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

补偿性支出是指非国有林因被认定为公益林,其采伐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限制而对其权利人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补偿对象分别为:

1.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合同(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约定的受益人;未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

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同步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和管护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二)管护性支出

管护性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支出,包括护林人员费用、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1.费用构成

护林人员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

管护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经营、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护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含智能设备)等;

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监测评价、资金监管、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科技支撑、数字化建设等。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2.支出标准

非国有公益林:管护性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

国有公益林:管护性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其余为护林人员费用和管护费用。

四、分级审核

为把补偿资金准确发放到公益林的补偿对象,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严格落实“三审制”,在上级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县林业主管部门发文开展公益林补偿信息变更通知。

(一)行政村初审。行政村核实公益林调整信息,及时掌握补偿对象存续情况,由行政村(社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复核。乡镇经办科室(含民政口)和经办人员进行公益林调整信息审核,要求上报信息完整、准确。核查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审核发放。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公益林调整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后进行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乡镇、行政村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部门下达资金文件,并将公益林补偿对象为个人的通过“一键直达”系统发放。

五、预算执行

县财政、林业部门应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个人部分由“一键直达”系统平台拨付,国有和集体部分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使用。

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

六、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绩效管理

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补偿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监督管理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原则上以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和上级政策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我县政策。《泰顺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泰政办〔2014〕100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本办法严格遵循浙江省历年修订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省级管理政策,衔接我县《泰顺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泰政办〔2007〕9号)、《泰顺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泰政办〔2014〕100号)既有管理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县公益林管护新形势、群众补偿诉求新变化、基层资金管理不规范等实际工作需求,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本办法的起草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6年4月启动《泰顺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由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县司法局、财政局等部门,在全面梳理我县公益林管理现状基础上,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本管理办法草案。2026年5月12日,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办法理顺新旧政策衔接关系,规范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流程管理:一是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具体构成及拨付方式;二是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管理程序,落实县-乡-村“三审制”,细化各级在资金发放与使用环节的权责;三是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要求。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5-12 截止日期: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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