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浙交〔202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制定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11日前以书面(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和联系电话)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联系人:王瑜 联系电话:0580-2067251 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舟山港务大厦9楼925室 附件:1.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wps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附件1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浙交〔2026〕1号)、《舟山市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舟安〔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港航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对港航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制度所称警示,是指以警示通报或提示单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局属有关部门(单位)或港航企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制度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局属有关部门(单位)或港航企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二、警示 (一)适用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及时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1)发生典型行业性的较大事故的; (2)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3)连续发生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经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4)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2.对于非本辖区发生的行业典型事故险情或研判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市局将结合季节特点、行业规律对行业印发工作提示单。其他市局认为需要工作提示的情形印发工作提示单。 (二)实施过程 警示通报和提示单由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业务领域负责起草,涉及多领域的由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其中,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三、约谈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对局属有关部门(单位)或港航企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约谈: (1)在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整治工作中,组织不认真、排查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较大涉险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致30日内事故死亡人数超过4人的; (4)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5)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构成《舟山市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需约谈属地政府情形的,从其规定。 (二)实施过程 1.市局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市局安委办商相关部门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局领导批准后印发通知。 2.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3.约谈由市局领导或授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主持,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业务领域承办,局安委办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市局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形成约谈纪要并印发被约谈单位,抄送市局安委办。 5.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抄送市局安委办。 四、挂牌督办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及时实行挂牌督办: (1)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市局督办整改的; (2)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专项整治的; (3)事故险情造成严重社会舆情,问题整改任务重、难度大的; (4)发生较大事故或性质恶劣一般事故的; (5)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需重点督促整改的; (6)对警示、约谈整改事项整改不力的; (7)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经提醒警示后仍没有改善的; (8)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二)实施过程 1.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发挂牌督办通知。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市局相关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市局相关部门(单位),并抄送局安委办。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3.市局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被挂牌单位按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4.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5.市局相关部门(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会同局安委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的评估核实(评估核实难度大的,可至多延至25个工作日),提出核销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同意核销的,下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6.被挂牌督办单位因客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局相关部门(单位)申请延长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抄送局安委办。 五、其他事项 (一)上级单位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市局不再重复开展。 (二)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三)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因发生事故被约谈、挂牌督办的,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舟山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舟港航〔2015〕78号)和《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舟港航〔2017〕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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