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绿道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有效实施,保障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执法实际,制定《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4月13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城东路99号)。

联系人:魏健平,联系电话:0578-2106758。

附件:1.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

关于《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注:本清单所列违法情形中部分与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交叉,如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清单中如未作说明,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1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的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轻微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的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轻微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的行为的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轻微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4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轻微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的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轻微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轻微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7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的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轻微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8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轻微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实施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轻微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轻微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二)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三)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的行为;(四)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五)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发布日期:2026-03-13 截止日期: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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