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我局修订了《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在线提交、传真或信函方式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处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系电话:0571-85259649;传真:0571-85259620,联系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26楼。 附件: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附件 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检查评估、修订、监督、经费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原则要求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动态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1.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示范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3.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市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及时更新应急预案管理系统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处置的作用。 二、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和区、县(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 (一)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区县(市)政府制定和管理。乡镇(街道)、功能区为应对本地区(区域)突发事件而制定的综合性应急预案,参照总体应急预案管理。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分别制定部门工作方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四)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单位、本区域的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辖区内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五)其他 1.新业态、新领域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其产业特性由牵头监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制定。 2.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鼓励本市有关部门与湖州、嘉兴、金华、绍兴等市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某个重要专项工作的联合应急预案。 3.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编制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地区巨灾应对工作。 三、应急预案规划与编制 (一)应急预案规划 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域全覆盖”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新增、废止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提供事项说明、背景材料、支撑文件等材料。市和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 (二)应急预案编制 应急预案应当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针对性和实用性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功能区综合应急预案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市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编制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编制工作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采取桌面推演等形式,验证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1.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叫应叫醒、信息报告、自救互救、现场救援指挥、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应急力量调度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可操作性。 3.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4.乡镇(街道)、功能区的应急预案侧重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叫应叫醒、任务分工、先期处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功能区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乡镇(街道)、功能区、村(社区)应急预案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注重简明实用,可以通过图表、清单、“一页纸”逃生指南、处置卡等方式直观呈现,突出自救互救和疏散转移。 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企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矿山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成员单位职责、与属地政府机构合作机制等内容,体现应急响应和处置的主体职能及先期处置特点。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突出风险描述、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6.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关键资源经营管理等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 轨道交通、铁路、航空、低空经济、桥涵隧道(过江隧道)、水陆客运、网络通信、数据中心等交通、通信运营单位。 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施工单位。 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文保单位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长输管道、高速公路、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 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场所。 (三)工作手册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信息报送、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保护对象、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四、应急预案衔接与审批 (一)应急预案衔接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开展协调衔接自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召开协调会,重点协调解决职责分工、资源调配等问题;完成后由牵头部门(单位)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编制部门(单位)提交的材料后,重点对组织指挥、信息报告、处置措施、分级响应、舆论引导、应急保障等方面内容进行协调衔接。 (二)应急预案审批 1.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 2.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应急预案报审稿、编制说明、配套应急工作手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协调衔接意见等报政府分管领导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后,报人民政府审批。 3.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部门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批,功能区综合应急预案报功能区管理机构审批。 5.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由本级政府或重大活动组(执)委会审批,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由牵头部门审批,并参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经营单位组织的商业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方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社会组织名义印发。 7.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三)应急预案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 1.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2.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3.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4.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5.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五、应急预案发布和备案 (一)应急预案发布 1.总体应急预案以本级党委、政府的名义印发; 2.专项应急预案以本级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印发; 3.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的名义印发,涉及其他职责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 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印发;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 (二)应急预案公开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三)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1.县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有关部门; 2.县级以上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4.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省属单位、市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6.乡镇(街道)、功能区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7.涉及跨区域的应急预案(油气输送管道、高速公路等),应当向所跨区域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所跨区域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8.市属企业集团综合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向市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 中央、省属在杭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以及市属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9.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行前20日内向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10.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组织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六、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应急预案宣传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的避险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二)应急预案培训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重点人员进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三)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至少组织1次演练。上年度发生一般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事发地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本年度应组织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小流域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根据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高风险地区要加强防汛、防台风、避震自救、小流域山洪和地质灾害避险、火灾逃生等专项演练。 (四)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七、应急预案评估与修订 (一)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将评估结论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二)应急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组织研究,及时反馈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和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八、附则 (一)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监督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组应将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纳入调查评估范围,在调查评估报告中作出结论。 (二)其他 1.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杭政办〔2015〕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