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管理的实施意见(代拟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3月11日。
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一条反馈意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年满60周岁”建议修改为“女性年龄55周岁,男性年龄60周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一条是“年满60周岁”,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此条反馈意见不予采纳。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