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现代农业产业提升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苍南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苍农〔2023〕122号)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及苍南县农业产业发展具体情况,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现将《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重点围绕该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市场公平竞争影响、项目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合规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1月27日-2026年2月27日。 二、征求意见文稿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途径:请将相关意见反馈我局(地址:苍南县兴园路518号;联系人:潘嘉良;联系号码:0577-64762556;邮箱:315970914@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单 2、《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7日 附件1: 公文征求意见反馈单 文稿标题 | 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来文单位 |
| 反 馈 意 见 | 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署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现代农业产业提升项目(以下简称产业提升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是指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温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合作共建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协议,由研究院立项,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应用、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及相关的产业发展活动。 第三条 产业提升项目经费是指苍南县财政每年预算以及通过各类补助资金安排的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提升项目科技推广经费。 第四条 产业提升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产业提升项目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产业提升项目由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和研究院管理,根据项目合同拨付给产业提升项目承担单位,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管理规范有序。 第六条 苍南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专项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下达。 (二)会同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和研究院组织实施产业提升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监督产业提升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研究院完成产业提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指导研究院完善产业提升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 (三)指导研究院组织开展产业提升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产业提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中期评估、验收等。 (二)完善产业提升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信用管理。 (三)组织开展产业提升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产业提升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六)以苍南县农业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实施主体身份参与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的管理与跟踪工作,保障科技工作的实施成果与知识产权能在苍南县落地,保障政府权益。 第九条 产业提升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申报产业提升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产业提升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 (三)自觉接受研究院对产业提升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产业提升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产业提升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四)及时报告可能影响产业提升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产业提升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产业提升项目验收报告、经费审计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产业提升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 产业提升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十条 研究院根据苍南县农业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现代农业产业提升项目选题指南,明确申报要求、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等。 第十一条 产业提升项目征集与立项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公开征集。根据苍南县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解决制约我县农业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产业提升项目。 (二)主动设计。跟踪了解农业重点领域技术难点,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和社会服务,加强技术需求调研,主动设计对我县农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提升项目。 (三)“揭榜挂帅”制,研究院根据苍南县农业农村领域发展导向,明确项目建设目标与任务,与苍南县重点建设项目或建设任务要求相适应,形成责任压力。在流程上表现为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需求挂榜,项目主体“揭榜挂帅”,经申请、研究院审核及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同意后立项。 (四)项目追加制。研究院支持县级及以上农业性质科研平台、在研高质量课题建设、在研但未立项的高质量课题等优质农业项目,本年度已形成高质量成果的且符合研究院准入门槛的,可经申请、研究院审核、专家组评审、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同意后可纳入本年度下一批的产业提升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可纳入验收材料,并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研究院原则上不支持纯科研类项目立项,倡导农业科技本地化研发或产业推广类项目,以及政府导向的数字农业类项目,提升立项项目价值。 第十二条 产业提升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事业单位或企业等,应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和研发示范推广能力,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需要有两年及以上相关研究经验。 (三)项目申报鼓励与现有产业基础和实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1家以上)开展合作,应对推动苍南县相关产业发展、解决当地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明确作用和意义。 (四)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根据要求自拟题目,认真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预期目标任务、技术指标、产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成果提供形式要清楚、明确,并在项目验收时可用于考核和评价。 第十三条 产业提升项目申报限项要求。 (一)申报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主动设计并立项产业提升项目不得超过1项(“揭榜挂帅”制和项目追加制除外)。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报(院士、特级专家除外)。 (三)不符合苍南县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不符合环保、生态要求、实地考察结果与申报内容不相符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有在研项目逾期未验收,或仍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资料报送相结合的申报方式。(1)网上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将《课题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发送至研究院工作人员电子邮箱。(2)书面报送。课题申报人如实填写《课题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纸质材料统一按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一式三份,经工作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材料装入贴有申报表封面的档案袋快递至研究院,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包括: (一)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提升项目课题申报表; (二)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三)承诺书。 第十五条 产业提升项目由研究院牵头组织实施,开展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公示、中期评估、绩效评估、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产业提升项目立项实施竞争制遴选。产业团队或专家团队根据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申报指南和遴选条件申报产业提升项目,研究院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评审。 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佐证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将提醒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及时修正。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估。 专家评审。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研发团队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项目应用及发展前景,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评价打分。 立项决策。研究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六条 研究院作出立项决策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研究院领导小组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产业提升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研究院(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统称合同书,下同),项目合同书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产业提升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在1-2年。 第二十条产业提升项目分三期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期下达补助总经费的50%,通过中期评估或预验收后再下达30%,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后再下达20%;若有特殊情况另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书变更、合同终止管理参照《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产业提升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参照《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按纵向项目管理执行。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以促进苍南县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实际效果作为验收标准,形式包括现场会、品种/产品、实际成果等。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对项目具有监督、检查、督促等义务。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验收时,经费使用率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70%(不包含激励费用),同时需提供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通过结题验收前,原则上不能提取项目激励费。 第二十六条在实施时间内无法正常完成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迟1年验收;其后若仍无法达到验收要求,研究院对产业提升项目实施终止,并禁止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二级学院进行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申报,为期2年。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题方式: 实行先中期评估、后结题验收方式。项目执行期内,研究院可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暂停拨付后续资金直至终止项目。项目期满后,承担单位须提交结题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研究院组织评审专家开展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成果质量、资金使用合规性与绩效实现情况等。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验收不通过的责令整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项目依照《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八条验收细则和监督管理要求参照《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依托研究院向国家、省、市和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纵向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其管理参照国家、省、市和地方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研究院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横向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其管理参照相关横向科研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产业提升项目立项指标应与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的农业科技考核指标相协同,保障基地建设、高素质农民培训等数据考核的最低要求。已立项的项目团队原则上每月至少在苍南进行1次农业科技服务,并完善服务台账交研究院留档。 第三十二条 产业提升项目或课题的成果共享,包括论文、专利、著作、出版物以及各类科研奖项,其知识产权归属及成果转化,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共同所有,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拥有该成果的免费使用权。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需标注“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提升项目”及项目编号等字段。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苍南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苍农〔2023〕122号)以及《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苍南县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苍农研组〔202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