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共富大搬迁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函

公告内容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下山搬迁“下得来、稳得住、富得起”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拓展生态搬迁成果,全面迭代推进共富大搬迁工作,力争实现搬迁对象从“应搬尽搬”到“愿搬尽搬”目标,结合我县的共富搬迁现状,现拟《泰顺县共富大搬迁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1月26日下午下班前通过邮件或信件的方式反馈意见至泰顺县共富搬迁工作领导办公室。

联系人:梅相文

联系电话:0577-59297902

邮箱:meixiangwen123@126.com

地址:泰顺县罗阳镇人民路27号



泰顺县共富搬迁工作领导办公室

2026年1月13日


草案全文

关于泰顺县共富大搬迁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下山搬迁“下得来、稳得住、富得起”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集聚县城、产城融合,依法搬迁、灵活安置”原则,巩固拓展生态搬迁成果,全面迭代推进共富大搬迁工作,力争实现搬迁对象从“应搬尽搬”到“愿搬尽搬”目标,结合我县的共富搬迁现状,特制定本政策。

一、搬迁原则

县内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需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有农村集体性质住宅的,需拆除原房;不得重复享受搬迁政策;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原则。

二、搬迁范围及购房资格

1.县内行政村或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农户。

2.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3.自愿拆除农村宅基地房屋(搬迁农户要拆除的原房可以自愿在同一行政村内与其他农户进行产权梯度置换)或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的农户。

4.特定区域搬迁的对象: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搬迁户;自然灾害受灾区(含隐患区、山洪风险区)的搬迁户;历史文化古村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古民居的搬迁户。

5.受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影响的搬迁户。

6.享受过搬迁政策独立成户的搬迁户子女,及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搬迁群众。

7.享受过县内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原迁移民户独立成户的子女。

8.退役军人:县内退役军人、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人员家庭。

9.残疾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

10.人才安居: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全日制、自考、函授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家庭(与县委组织部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11.新泰顺人购房资格条件:在县内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经营营业执照半年以上(购买划拨土地房产前须自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户籍迁入的新泰顺人。

12.其他规定纳入搬迁农户:按规定应纳入搬迁范围的其他类型农户。

以上十二类对象中,除新泰顺人外,其他必须具有泰顺县户籍。

三、安置方式

实行四类安置方式:县内共富搬迁房(县城共富搬迁房、乡镇避灾安置小区)、自购普通商品住房(县城、中心镇)、原址原建(含零星自建,只限对低收入农户)、只拆不建。鼓励向县城集聚,优先选择县城共富搬迁房集中安置。

四、共富搬迁房价格与补助面积

(一)价格认定

共富搬迁房价格由专业评估机构按区域评估,报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二)面积核定

人才安居、退役军人、残疾人本人享受60平方米,每户10平方米,其他家庭成员按30平方米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整户享受40平方米,家庭成员按30平方米计。

除以上三类外的其他对象:人均30平方米+每户10平方米。

核定面积部分享受共富搬迁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五、补助与奖励标准

符合搬迁条件的对象,在拆除原房的前提下,享受以下补助:

(一)人口补助

1.选择县内共富搬迁房或自购县内普通商品住房的,每人补助1.74万元;

2.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的,每人补助3万元,选择原址原建的,每人补助0.84万元;

补助以户为单位,人口数以县公安系统实时在册家庭人口为准。

(二)户补助

1.选择县城共富搬迁房或自购县城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户补助2万元;

2.选择县内中心镇自购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户补助1万元;

3.县内行政村或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农户,每户补助1万元。

(三)拆房补助

1.经乡镇政府实地核查确认后,按原房结构补助: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附属用房50元/平方米。

2.历史文化古村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古民居保留的房屋,搬迁对象腾空后产权收归村集体的,视同原房拆除并享受拆房补助。

(四)商品房购买奖励

1.购买县城新开发普通商品住房的,每人奖励2万元;

2.购买县内中心镇新开发普通商品住房的,每人奖励1万元;

没有原房拆除的对象不享受人口补助和户补助,以及购房奖励(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除外)。

六、安置资金管理

共富大搬迁各类补助、奖励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账核算的原则。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方式支付给搬迁安置户,并实行乡镇报账制。同时,各乡镇督促安置户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原房拆除、重建安置等工作,做到完成一户、拨付一户。涉及特扶资金的,按照《浙江省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共富搬迁房安置户补助资金下达后:各乡镇政府按照“取得首付发票及备案合同后拨付50%、办结不动产权证后拨付50%”的进度,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

2.原址原建户补助资金下达后:各乡镇政府按照“办结相关建房审批手续且新房建至一层后拨付50%、新房验收合格并办结不动产权证后拨付50%”的进度,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无房户在新房验收合格并办结不动产权证后拨付补助资金。

3.自行购买商品房户补助资金下达后:各乡镇政府按照“取得首付发票及备案合同后拨付50%、办结不动产权证后拨付50%”的进度,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

七、明确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房源信息网签、备案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社保缴纳记录核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政策指导、不动产登记指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及三属家庭身份认定;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身份认定;县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员本科学历和毕业证书审核;县民政局负责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各乡镇组织对属地安置对象进行资格的审核、汇总公示;县共富搬迁办负责搬迁对象的汇总、公示以及对政策的协调和诠释。

八、附则

1.对欺诈、隐瞒骗取政策性福利的,追缴全部款项并纳入信用联合惩戒;

2.本政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2026年X月X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原《泰顺县共富大搬迁政策20条》(泰政发〔2023〕109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前,已实施的搬迁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下山搬迁“下得来、稳得住、富得起”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拓展生态搬迁成果,力争实现搬迁对象从“应搬尽搬”到“愿搬尽搬”目标,根据县人大《关于加快推进共富大搬迁安置房去库存工作的建议》(泰人大办〔2025〕21号)文件要求,原《泰顺县共富大搬迁政策20条》(泰政发〔2023〕109号)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搬迁工作的需要。县共富搬迁办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历年搬迁政策执行情况,重新拟定《泰顺县共富大搬迁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2025年7月3日,县共富搬迁办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专题会,邀请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泰顺金融监管支局、县城发集团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参加,对该意见稿进行讨论修改,会后,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优化征求意见稿。

2025年7月25日,县府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泰顺金融监管支局、县残联、罗阳镇、县城发集团等分管负责人和县共富搬迁办主要负责人,对该意见稿进一步的商讨和修改。

2025年12月1日至3日,县共富搬迁办应县府办要求,对泗溪、西旸、三魁、百丈、司前、筱村、东溪、雪溪等八个具有代表性的乡镇乡开展共富大搬迁工作的调研,对乡镇和村干部主要反映的:重复享受、乡镇的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搬迁户、特定搬迁户、原拆原建、拆房后的土地经营权归属、文保老宅农户搬迁、无房户等问题进行梳理,进一步完善了征求意见稿。

二、若干政策实施内容说明

本政策文件的形成是为了妥善解决群众搬迁安置问题,以及县内共富搬迁安置房去库存,提升政策执行可操作性,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等。政策主要内容分为八个部分如下:

(一)搬迁原则

县内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需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有农村集体性质住宅的,需拆除原房;不得重复享受搬迁政策;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原则。

(二)搬迁范围及购房资格

泰政发〔2023〕109号《泰顺县共富大搬迁政策20条》规定八种对象现扩充调整为以下十二类对象主要有:

1.县内行政村或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农户。

2.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3.自愿拆除农村宅基地房屋(搬迁农户要拆除的原房可以自愿在同一行政村内与其他农户进行产权梯度置换)或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的农户。

4.特定区域搬迁的对象: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搬迁户;自然灾害受灾区(含隐患区、山洪风险区)的搬迁户;历史文化古村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古民居的搬迁户。

5.受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影响的搬迁户。

6.享受过搬迁政策独立成户的搬迁户子女,及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搬迁群众。

7.享受过县内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原迁移民户独立成户的子女。

8.退役军人:县内退役军人、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人员家庭。

9.残疾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

10.人才安居: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全日制、自考、函授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家庭(与县委组织部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11.新泰顺人购房资格条件:在县内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经营营业执照半年以上(购买划拨土地房产前须自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户籍迁入的新泰顺人。

12.其他规定纳入搬迁农户:按规定应纳入搬迁范围的其他类型农户。

以上十二类对象中,除新泰顺人外,其他必须具有泰顺县户籍。

与原《中共泰顺县委办公室、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泰顺县共富大搬迁政策20条〉的通知》(泰政发〔2023〕109号)文件精神相比主要扩充了:“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的农户”、搬迁后的住房困难搬迁群众、享受过县内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原迁移民户独立成户的子女、三属、残疾人、人才安居、新泰顺人五种对象。

原泰政发〔2023〕109号文件定规:“因传统村落、文物保护等原因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确有保留价值的房屋,在搬迁对象腾空搬离且将房屋产权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后,视同原住房已拆除并享受拆房补助。此类房屋要在产权证上注明“共富大搬迁保留房屋”字样,乡镇和村委要加强监督与管理,严禁搬迁对象以支付租金等方式变相保留房屋使用权利”调整为“历史文化古村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古民居的搬迁户,历史文化古村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古民居保留的房屋,搬迁对象腾空后产权收归村集体的,视同原房拆除并享受拆房补助”。

残疾人不分残疾等级;县内行政村或自然村整村搬迁指:“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原泰政发〔2023〕109号文件定规的:“县级及以上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建设影响的搬迁户”调整为“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影响的搬迁户”。

(三)安置方式

实行四类安置方式:县内共富搬迁房(县城共富搬迁房、乡镇避灾安置小区)、自购普通商品住房(县城、中心镇)、原址原建(含零星自建,只限对低收入农户)、只拆不建。与泰政发〔2023〕109号文件定规不同的是“原址原建”含括“零星自建”只限对低收入农户,低收入农户原址原建只享受每个补助0.84万元补助,异地搬迁的享受每人补助3万元。

(四)共富搬迁房价格与补助面积

新增对特定对象的面积核定。

特定对象:人才安居、退役军人、残疾人本人享受60平方米+每户10平方米,其他家庭成员按30平方米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整户享受40平方米,家庭成员按30平方米计。同一户内具有人才、退役军人、残疾人相同性质人员本人享受60平方米可以叠加。退役军人对象在泰政发〔2023〕109号文件中规定“享受县内共富搬迁房或自购县内普通商品住房人口补助”调整为“购房面积补助本人享受60平方米”与原来比加了30平方米,删除了退役军人本人“人口补助”。

(五)补助与奖励标准

符合搬迁条件的对象,在拆除原房的前提下,享受以下补助:1.人口补助;2.户补助;3.拆房补助;4.商品房购买奖励。没有原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上四种补助,只享受购房资格。

(六)安置资金管理

共富大搬迁各类补助、奖励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账核算的原则。补助资金采用“一卡通”方式支付给搬迁安置户,并实行乡镇报账制。同时,各乡镇督促安置户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原房拆除、重建安置等工作,做到完成一户、拨付一户。涉及特扶资金的,按照《浙江省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房源信息网签、备案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社保缴纳记录核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政策指导、不动产登记指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及三属家庭身份认定;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身份认定;县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员本科学历和毕业证书审核;县民政局负责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各乡镇组织对属地安置对象进行资格的审核、汇总公示;县共富搬迁办负责搬迁对象的汇总、公示以及对政策的协调和诠释。

(八)附则

1.对欺诈、隐瞒骗取政策性福利的,追缴全部款项并纳入信用联合惩戒;

2.本政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2026年X月X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原《泰顺县共富大搬迁政策20条》(泰政发〔2023〕109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前,已实施的搬迁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三、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审议通过《泰顺县共富大搬迁的若干政策(送审稿)》。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1-13 截止日期: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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