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健全泰顺县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经成本监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调整泰顺县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26年1月20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信件的形式反馈至泰顺县发改局价格科。 联系人:夏怀冰 联系电话:0577-59293602 通信地址:泰顺县罗阳镇人民路114号粮食局205室 邮箱:xhb8309@126.com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8日 草案全文 为健全泰顺县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经成本监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调整泰顺县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对象:泰顺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 二、收费标准: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 1.非居民易腐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00元/吨(其中收集40元/吨、运输20元/吨、处理40元/吨),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2.非居民其他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20元/吨(其中收集45元/吨、运输20元/吨、处理55元/吨)。 3.非居民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收集、运输非居民生活垃圾的,免收相应环节费用。 4.不具备计量称重条件的,上述标准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桶。易腐垃圾每吨换算为10桶(120L桶,10元/桶),其他垃圾每吨换算为15桶(240L桶,8元/桶),垃圾收集量不满一桶的按一桶计量。不同容积的垃圾桶按比例折算。 5.非居民生活垃圾原则上计量收费,对产生垃圾量较少且不便计量的沿街店铺等非居民单位,可选择实行定额方式收费,具体如下: (1)产生易腐垃圾为主的非居民单位,营业面积低于50 平方米(含)的按10元/月(1桶12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的按20元/月(2桶12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按实际产生生活垃圾计量收费。 (2)产生其他垃圾为主的非居民单位,营业面积低于50 平方米(含)的按8元/月(1桶24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的按16元/月(2桶24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按实际产生生活垃圾计量收费。 (3)同时产生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非居民单位,按产生量较大的垃圾类型进行收费,不重复收取。 三、收费方式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6个月或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征收细则由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的原则另行制定。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 月 日
起草说明 为健全泰顺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调整泰顺县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就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精神,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充分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起草了《关于调整泰顺县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方案》。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综法发〔2024〕54号)。 2025年11月28日,县府办召集发改、经信、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住建、文旅、卫健、审计、市监、机关事务、温州公用事业发展集团泰顺水务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非居民单位行业代表等在综合行政执法局会议室研究讨论调整县城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方案。 四、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拟定了收费对象。对象为泰顺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单位。 第二部分明确调整后的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非居民易腐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00元/吨(其中收集40元/吨、运输20元/吨、处理40元/吨),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2.非居民其他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20元/吨(其中收集45元/吨、运输20元/吨、处理55元/吨)。 3.非居民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收集、运输非居民生活垃圾的,免收相应环节费用。 4.不具备计量称重条件的,上述标准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桶。易腐垃圾每吨换算为10桶(120L桶,10元/桶),其他垃圾每吨换算为15桶(240L桶,8元/桶),垃圾收集量不满一桶的按一桶计量。不同容积的垃圾桶按比例折算。 5.非居民生活垃圾原则上计量收费,对产生垃圾量较少且不便计量的沿街店铺等非居民单位,可选择实行定额方式收费,具体如下: (1)产生易腐垃圾为主的非居民单位,营业面积低于50 平方米(含)的按10元/月(1桶12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的按20元/月(2桶12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按实际产生生活垃圾计量收费。 (2)产生其他垃圾为主的非居民单位,营业面积低于50 平方米(含)的按8元/月(1桶24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的按16元/月(2桶240L桶)定额收费;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按实际产生生活垃圾计量收费。 (3)同时产生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非居民单位,按产生量较大的垃圾类型进行收费,不重复收取。 第三部分明确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6个月或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征收细则由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的原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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