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我局代拟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2026年1月4日至1月1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方式向我局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578-2091230; 通讯地址:商会大厦11楼(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 附件:1.《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4日 附件1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1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1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4〕7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6年 月 日
附件2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是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优化收入分配结构的重要手段。2025年12月26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二、起草过程 主要开展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调研论证。前期市人力社保局针对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代表进行了意见征求和调研论证。 二是文稿起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和前期调研论证情况,我市起草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是意见征求,该征求意见稿已向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函征求意见。现于2026年1月4日至1月13日期间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从2026年1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1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1元。 本通知发布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4〕7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4日 意见反馈采纳情况: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218399/art/2026/art_1f9fe719a26d4804999b3a77c721df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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