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提升我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强化软科学研究对重大决策的支撑作用,提升服务决策效能,制定《丽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24日至1月23日。征求意见期间,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系人:汤嘉良 联系电话:0578-2051815 附件:1.《丽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起草说明.wps 2.《丽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24日
丽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的交叉和综合学科。软科学研究是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其目的是为我市领导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软科学计划和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计划政策、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平台建设工作,负责软科学项目规划布局、指南编制和申报、立项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软科学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以及重大事项实施方案研究、重大项目论证等。重点支持与我市教科人一体改革、“两新”深度融合等方面研究。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市本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相应研究队伍和组织实施及保障能力。不受理公民以个人名义申报。 (二)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不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期,无相关经济、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申报人应具备相应研究和组织管理能力,如非项目申报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与项目申报单位约定投入申报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全时工作量的50%以上。 (四)申报人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研尚未验收的,限制申报软科学计划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按以下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编制指南。市科技局围绕战略、规划、决策等需求,系统编制和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申报受理。根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人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项目由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条件保障等,并由项目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对上述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对所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行业、专业领域专家等组成。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研究选题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研究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预期结果和成果形式是否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能力等。 (四)研究审定。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研究,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下达立项通知。 第三章 过程与验收管理 第七条 软科学项目实行合同书管理。立项文件下达后,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科技局完成合同书签订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软科学项目一经批准,合同书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负责人书面报承担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九条 软科学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和流程参照《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验收结果向市科技局报备。验收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不予验收。项目验收所提交的成果应在项目研究期限内产生,并于项目验收前取得或发表。同一科研成果不得重复用于不同项目的验收。会议验收应由负责人或排名前3位的项目组成员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条 软科学项目的研究期限自合同书约定之日起为期1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在项目到期前1个月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延期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成果与应用 第十一条 软科学项目研究成果,除合同书另有约定外,为市科技局和承担单位共同拥有。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知识产权等成果及申报各类奖励材料应注明由丽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宣传、推广、应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对具有较大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酌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供决策参考。 第五章 经费、绩效与监督 第十三条 软科学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自行筹措。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应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等办法,支出范围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信息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对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情节恶劣的,记录科研不诚信档案,并视情节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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