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鼓励连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单体药店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设置和程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时,被整合、收购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执照》无需注销后重新办理(即“一注一开”),直接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被整合、收购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执照》需“一注一开”的,在完成《营业执照》申请后,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载明原企业相关信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时,经营(仓库)地址、经营场所(仓库)面积等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可视情简化现场检查。零售企业整合并购,双方需签订药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在首营资料和票据齐全基础上,可将原有剩余药品转入新企业继续销售,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安全。各地医保部门根据规定,对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定点药店,要从严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可延续原有医保定点资格。 | 建议增加连锁下属门店营业执照由分公司性质直接变更为独立法人企业的工商管理流程。 | 方便连锁企业对下属门店按直营店或加盟店管理。 | 公开征求意见 | 否 | 该意见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
3 | 4.规范连锁门店间药品调剂。除冷冻冷藏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外,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之间可按需调拨药品。调拨药品前应当经连锁总部允许,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好调拨药品的信息更新;药品调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并保证药品流向可追溯。 | 建议本条内容修改为:.....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好调拨药品的信息经总部审核后直接生成接收门店的配送信息...... | 经总部审核使连锁门店间药品调拨更规范。 | 公开征求意见 | 否 | 该意见缺少上位法、文件依据,行为符合GSP要求即可。 |
4 | 5.规范连锁企业远程审方服务。在依法配备执业(中)药师的基础上,鼓励连锁总部为其门店提供远程药事(审方)服务,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提供远程药事(审方)服务的,配备的执业(中)药师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兼职其他工作;同时应具备通过网络与连锁门店的管理端口顺畅实时连接功能,包含处方登记、处方审核、处方保存、处方查询和统计以及在线语音视频等。 | 建议细化为:在依法配备执业(中)药师的基础上:1、鼓励连锁总部为其门店提供远程药事(审方)服务,或开通驻店药师手机端口(推送到执业药师手机(视频签名或活体指纹签名,保证是执业药师本人),做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 | 因为只在连锁总部开通远程药事(审方)服务,不足以解决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 | 公开征求意见 | 否 | 该意见缺少上位法、文件依据,行为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GSP要求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