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见采纳: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商品类住宅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7号)附件《丽水市本级土地二级市场土地出让价款补缴程序和标准》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点规定,2000年7月19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划拨土地,未改变原批准用途(指原批准的建筑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用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但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的,经申请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中商品类住宅(指签有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两年期限已届满,需对上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两年调整一次的规定,结合近两年房地产市场整体情况,综合考虑社会接受程度,拟维持原标准不变,具体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土地级别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八 | 商品类住宅、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 原标准 | 270 | 245 | 180 | 140 | 105 | 50 | / | 现标准 | 270 | 245 | 180 | 140 | 105 | 50 | / | 其他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 原标准 | 1615 | 1435 | 1165 | 900 | 715 | 288 | 192 | 现标准 | 1615 | 1435 | 1165 | 900 | 715 | 288 | 192 |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现通过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通过电话向丽水市自然资产交易与管理中心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吴淑慧 电话:0578-2381372。 附件:《调整中心城区商品类住宅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