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7号)、《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助推分级诊疗,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字样;

二、传真:0578-2070138;

三、电子邮箱:lsyb_2070@163.com。

四、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2070135。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下午5:00。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7号)、《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助推分级诊疗,现将我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报销待遇明确如下:

参保人员经市内医疗机构规范转诊后到市外省内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先自付5%后,按市内三级医院标准支付;未经规范转诊的临时外出至市外省内医疗机构就医人员,个人先自付15%后,按市内三级医院标准支付。相关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将转诊信息上传至省智慧医保系统。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其他事项按《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丽医保发〔2023〕36号)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5年 月 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5-10-30 截止日期: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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