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制订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0月26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胡鋆;电话:0571-81053965;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40号(310012)。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余靖,电话:13819494970;电子邮箱:yujing@zjemc.org.cn。 附件: 1.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相关附件: 附件1.【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标准】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标准】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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