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关于转发〈金华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要求,《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已列为2025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为进一步推进金华火腿行业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助推火腿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698号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邮编:321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1724909837@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2日。

联系人:王婧怡   联系电话:0579-82101790。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五章  保障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金华市火腿品牌,弘扬金华火腿文化,保证金华火腿产品质量,推动金华火腿历史经典产业与城市品牌建设,促进金华市火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火腿产业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火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猪后腿为主要原料,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艺加工而成的肉制品。火腿产业是指围绕火腿及其衍生品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加工销售、技术创新、文化推广等一系列活动所形成的产业链和生态体系。

本条例所称的金华火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用特定工艺制作,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并依法取得地理标志保护或者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火腿。

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是指采用产地范围内饲养和屠宰的金华猪及其杂交商品猪的后腿为原料,经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形似竹叶、爪小骨细、肉质细腻、皮薄黄亮、肉色似火、香郁味美的火腿。

第三条【发展促进原则】 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保护利用、守正创新、品牌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金华市火腿产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火腿原料溯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金华市火腿产业的政策支持、项目申报。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资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协会职责】 金华火腿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服务规范体系,制定区域公用品牌的团体标准,充分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功能作用,促进火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七条【原料保护】 金华两头乌猪后腿是金华火腿的重要原料,鼓励和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采用金华两头乌猪后腿为原材料制作火腿。

第八条【工艺保护】 金华火腿的制作需采用特定工艺,特定工艺包含传统工艺和新工艺。

采用传统工艺制作的火腿应当在农历立冬至次年立春之间投料,历经低温腌制、中温脱水、高温发酵等过程,经过原料选择、修割腿坯、上盐腌制、洗晒整形、上架发酵、落架分级、堆叠后熟等传统流程制作,从腌制、发酵达到后熟时间不少于九个月。

采用控温控湿等技术模拟传统工艺的新工艺,可以不受投料时间限制。

第九条【技艺传承】 鼓励和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对传统制作技艺进行保护、发掘、整理,开展常态化的传统制作技艺教学、培训活动,培养传统制作技艺传承人才。

支持金华火腿制作技艺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采取带徒授艺、开办工作室等方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条【文化宣传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及金华火腿的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的搜集、研究、整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

鼓励和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及个人设立展示金华火腿文化的公益性场馆,系统收藏、展示与金华火腿历史沿革、传统技艺、传承谱系相关的实物、影像、文献等资料,弘扬金华火腿文化。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产业升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火腿产业布局,强化产业协同,推动产业集聚,打造集科技研发、精深加工、产品展销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平台。
    鼓励和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改造与创新,建立火腿全产业链精深加工生产线,推动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产业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火腿产业与休闲观光、餐饮康养、研学教育、文化展示深度融合,打造全产业链发展模式。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金华火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工作纳入旅游专项规划,引导火腿生产经营者与旅游服务企业加强合作,合理利用金华火腿历史文化遗产发展特色旅游。

第十三条【产品开发】 鼓励火腿生产经营者研发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火腿产品及其衍生品,加快推进火腿产品多样化发展,拓展消费群体。

第十四条【销售推广】 鼓励和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参加国内外展会、推介会等活动,提升金华火腿的知名度。

鼓励和支持火腿生产经营者依托专业市场、影视文化等资源优势,开设专卖店、展示体验馆,发展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业态,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十五条【区域公用品牌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华火腿”区域公用品牌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区域公用品牌的宣传和推广,提升金华市火腿产业竞争优势。

第十六条【知产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火腿生产、加工、销售、仓储、运输、网络交易及相关服务,不得实施下列侵犯“金华火腿”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批准,擅自在火腿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载体上使用与“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或者区域公用品牌商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经授权批准,但在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或者区域公用品牌团体标准的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或者商品商标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区域公用品牌商品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使用上述伪造、擅自制造的标志、标识;  

(四)故意为侵犯“金华火腿”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分类分级】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火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腿源指标、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合理划分火腿的类别及品质等级,明确不同类别、等级产品的质量要求、生产工艺和标识规范,促进产品差异化发展。

第十八条【溯源体系】 市场监督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省畜牧业数字化应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构建火腿全产业链溯源体系,加强产品全过程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火腿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将火腿产品类别、品种等信息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并在其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

第十九条【质量管控】 从事火腿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腐败变质的猪腿;

(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腿;

(三)非全流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火腿标注产地为金华;

(四)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火腿;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火腿;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 保障促进

第二十条【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火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传统工艺保护、技术创新、标准化建设及国际品牌推广。支持和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对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产业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火腿产业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金融保障】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和鼓励火腿产业生产经营者参与政策性保险。

第二十二条【用地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火腿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保障,满足火腿加工、仓储、文化展示等项目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条【人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加强火腿相关专业学科建设,支持火腿企业与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开展合作,培养火腿制作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在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备案落实】 本条例涉及的鼓励和支持性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依法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竞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法查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火腿产业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火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违反质量要求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追溯规定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者未如实提供追溯信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监管责任】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金华市火腿产业发展促进过程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9-12 截止日期: 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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