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截止日期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贺村镇贺康路62号,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邮编32410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czzwgk@163.com。
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1件)
《贺村镇人民政府关于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2020〕179号)
将文件第三部分“招标项目审批”第(一)项“公开招标项目”中“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且未涉及结构安全、危房改造(装修)、古旧建筑改造(装修)项目,可以向自然人招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结构安全、危房改造(装修)、古旧建筑改造(装修)的工程项目应当向法人招标。”予以删除。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上级部门对本机关制发的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含限额以下及小额工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开展审查。审查发现《贺村镇人民政府关于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2020〕179号)中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工作措施第(四)项厘清清理意见中规定:“2.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但主要内容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施行的;……”
三、主要内容
对《贺村镇人民政府关于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2020〕179号)中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