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废止江经信〔2024〕2号部分条款》意见的通知

开始日期:2025-08-04 截止日期:2025-08-12 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现公布《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废止江经信〔2024〕2号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因相关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继续实施可能存在影响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风险,需要尽快处理,减少对社会的影响,故此次征求总见的期限为7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8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山海路15号,邮编324100;

二、直接通过来电反映。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0570-4015380。


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4日       


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废止江经信〔2024〕2号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经研究,决定对《关于深化创新引领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江经信〔2024〕2号)部分条款进行废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1. 废止文件第1条“支持重大项目招引”。

2. 废止文件第2条“支持项目投产达产”。

3. 废止文件第3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中 “对新增用地的技改扩建项目,自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次月起,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在18个月、24个月后的6年内,当年亩均税收达到双方协议约定标准的,以企业新取得土地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度平均数为基数,环比增长超10%以上部分给予前3年100%、第4至6年50%奖励。对“零土地”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备案次月起12个月后的3年内,当年亩均税收达到双方协议约定标准且不低于12万元的,以项目备案时间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度平均数为基数,环比增长超10%以上部分给予3年100%奖励。高耗能项目除外”。

4. 废止文件第5条“支持企业培大育强”。

5. 废止文件第6条“支持企业上规升级”中“升规后的3年内,以升规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环比增长超10%以上部分分别给予100%、80%奖励”。

6.废止文件第11条“支持数字经济产业”中“新注册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自注册次年起6年内,按其当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80%奖励”。

7.废止文件第16条“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

8.废止文件第17条“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9.废止文件第19条“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10.废止文件第20条“支持平台发展赋能”中“租赁型小微企业园自认定次年起5年内,给予园区业主经营小微企业园业务缴纳的地方综合贡献度50%奖励”;第23条“支持企业减负降本”中“工业项目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补助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关于深化创新引领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江经信〔2024〕2号)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前,《关于深化创新引领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江经信〔2024〕2号)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应及时废止。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制定《关于深化创新引领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江经信〔2024〕2号)废止部分内容不合时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保障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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