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重塑城乡风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和公共服务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调查研究,起草拟订了《江山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3日。
联系地址:江山市江东大道29号园林管理处203办公室,邮编:324100。
联系人:彭叶珍
电话:0570-4578210 电子邮箱:2220197900@qq.com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4日
江山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重塑城乡风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和公共服务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为:北至双塔底,南至清湖大道,东至衢江公路,西至西山底。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大型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水利风景区、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规划保留和规划新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生态控制线: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区域;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其它需要界定生态控制线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绿线范围内审批非绿化项目选址或在重要的城市绿线管制区域周边审批建设项目时,需先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和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后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绿化规划或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对存在未按城市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和已建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国家和省对城市绿线内允许准入的情形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在同类地区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之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江山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07〕253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衢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衢市司发〔2023〕28号)、《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江政办发〔2025〕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对《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07〕25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重新制定。
二、制定的必要性
《办法》自2007年发布以来,对规范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办法》中涉及的大量部门、区块名称在机构改革后发生改变,城市绿地分类亦发生改变,需进行更新。同时《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上位法对《办法》的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了细化。因此,为持续规范和落实对我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控,保持其时效性和适用性,有必要重新制定《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5年5月上旬,市住建局按要求重新起草《江山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中下旬完成单位内部论证,7月中旬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根据修改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完善。
四、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6.《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7.《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
8.《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
9.《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10.《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园林绿化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6〕35号)
11.《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25〕15号)
12.《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五、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全文共18条,不设章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明确了城市绿线的概念及本办法适用范围,对城市绿线的划定、审批、公布等进行了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包含的绿线相关内容。规定了城市绿线划定区域及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3、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4、规定了绿线调整、绿线内控制要求及绿线、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建设要求。
5、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明确了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行为、法律责任和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