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根据《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国动办起草了《丽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9月1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市国动办反映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吴凌涛;联系电话:0578-2230273。
联系地址:丽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丽水市丽阳街98-2号)
丽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规范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审批服务指导。审批人员应从项目拿地环节跟进,主动对接联系,积极宣传人防结建政策,协助做好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精简审批流程,依托在线审批监管3.0平台,实现“一站式”审批、“一网通办”、掌上可办、即报即办。 三、加强审批部门协同。依托在线审批监管3.0平台,实现审批资料共享,审批结果互认。 四、严格结建建设审核。严格依法开展人防工程结建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执行《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结建标准及要求。 五、严格易地建设审核。严格依法开展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易地建设的法定情形,不得擅自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 六、严格易地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对符合易地建设要求的项目,不得降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七、完善内部审批流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结后,落实经办人、审核人、处室负责人、办领导内审流程,履行好内部审批手续。 八、实行审批结果公示。严格按照审批管理规定,及时将项目审批情况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九、规范审批资料归档。完成所有审批流程后,应及时将项目审批材料整理归档,按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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