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优化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体系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江山市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单位现将《江山市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日—9月2日。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建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反馈。
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0570-4018590。
信函联系地址:江城北路8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邮编324100。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日
江山市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统筹推进衢州市域一体房票政策,拓宽共富搬迁安置路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体系的工作方案》(衢住建〔2025〕30号)等文件要求,《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江政办发〔2024〕26号)相关规定,结合江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品房房票安置定义
商品房房票安置是指农民集聚转化农户(以下简称“集聚户”)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通过自行购房解决住房问题,实施单位将搬迁奖补资金在集聚户购房时抵扣相应房款的结算方式,是在公寓房房票安置、迁建安置、托底安置等方式基础上另一种安置方式。
二、房票实施及适用对象
(一)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适用对象。符合江山市“共富搬迁”农民集聚转化项目商品房房票安置条件的对象。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衢州市域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具体房源以衢州市房票使用管理系统房源库为准。
三、房票安置规定
(一)可安置面积确认。按照《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江政办发〔2024〕26号)公寓房房票相关标准执行。
(二)房票安置补助。按可安置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房票安置补助。
(三)房票票面构成。由人口搬迁补助、按期签约奖励、按期搬迁奖励、拆房退地补偿及奖励、房票安置补助等构成。
(四)购房补贴标准。衢州市域内集聚户选择江山市域内城区房源的,可安置面积内给予有房户3500元/平方米、无房户2900元/平方米的补贴;集聚户选择贺村镇房源的,根据集聚户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给予有房户1500元/平方米、无房户9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对象若实际购房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则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补贴。
四、房票结算
(一)按需选购。集聚户按需选择适合房源,凭搬迁安置协议、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腾空验收单等材料,由集聚户、江山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房源对应的房地产企业、房票审核单位签订四方协议,协议应约定各方出资及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集聚户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结算方式。商品房房票安置不发放实体房票,集聚户凭四方协议与房地产企业结算。相关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房地产企业凭四方协议分别与江山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和房票审核单位申请结算,其中①现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网签备案或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结算,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②期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网签备案或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同批次预售房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50%;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完成交付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20%;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操作规则对推动我市共同富裕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应多渠道宣传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操作规则,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积极引导农户参与“共富搬迁”。
(三)严格审核把关。建立搬迁群众申请房票资格审核机制,对申请群众户籍信息、房屋产权证明、家庭人口情况等开展核查,定期对房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过程监管,防止房票非法转让、套现等弄虚作假现象。
六、其他规定
(一)相关房源提供主体应接受江山市房票结算规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适用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使用房票购买的住宅商品房,自购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房票使用人不可将房票用于非法套现。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印发江山市2024年度农民集聚转化房票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24〕27号)、《关于启动“共富搬迁”与商品房打通试点工作的通知》(江房发办〔2024〕2号)、《关于继续推进“共富搬迁”与商品房打通试点工作的通知》(江房发办〔2024〕3号)同时作废。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江山市人民政府。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优化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体系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及《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江政办发〔2024〕26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市域一体化房票使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起草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住建局、征迁中心、农投集团、法律顾问等相关单位,结合现行“共富搬迁”与商品房打通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多次研究讨论,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专题听取汇报,形成了《江山市农民集聚转化商品房房票操作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衢州市域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具体房源以衢州市房票使用管理系统房源库为准。
2.可安置面积确认:按照《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江政办发〔2024〕26号)公寓房房票相关标准执行。
3.房票安置补助:设置商品房房票安置补助,并纳入房票票面,提高市域一体房票流通面值。
4.房票票面构成:由人口搬迁补助、按期签约奖励、按期搬迁奖励、拆房退地补偿及奖励、房票安置补助等构成。
5.购房补贴标准:对集聚户在江山市域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补助金额进行调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