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明确各类低效用地的具体情形及认定流程等,我局代拟了《丽水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8月29日。 信函邮寄: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益利用处收,邮政编码:323000。 联系电话:0578-2668079 附件: 《丽水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丽水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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