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现国土空间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代拟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乡村规划违法建设应当拆除处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30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信函邮寄: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督处收,邮政编码:323000。 2.联系电话:0578-2668109
附件: 1.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乡村规划违法建设应当拆除处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2.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乡村规划违法建设应当拆除处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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