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优化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体系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单位现将《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8月28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8月2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地址江山市双塔街道民声路48号)。
联系人:华先生,联系电话:0570-4073901,电子邮箱:343742237@qq.com。
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
2025年7月28日
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房票持有人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房票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时发放,且在特定期限和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兑付的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持有人是指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获得房票的被征收人或房票更名后的持有人。
(三)房票安置是指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衢州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住宅的特殊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期限
(一)在江山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或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票安置加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组合安置。
(二)房票先行在衢州市区与江山市域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江山市域与其他县、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三)房票的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
三、房票的定价机制及房票安置的补助规则
(一)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按期签约腾空奖励等补偿奖励构成。
(二)房票安置补助,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的实际购房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具体在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四、房票的发放使用及房源选择
(一)房票发放,被征收人依据生效的征收补偿协议、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房票。房票发放单位依据生效的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腾空验收交接单、身份证件等,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二)房票记载,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房票应当记载征收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房票票面金额等内容。
(三)房源选择,房票安置房源为衢州市域范围内已预现售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具体以房源信息库公开的房源为准)。
五、房票持有人变更
(一)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房票发放单位提出变更房票持有人。
1.房票持有人将房票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
2.房票持有人购买衢州市域范围内二手房的,房票持有人可将房票转让给该二手房原产权人,并最终由房票持有人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进行结算。
(二)房票赠与的,房票持有人和被赠与人持房票赠与协议等材料,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提出房票持有人更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2款情形转让房票的,房票持有人和二手房原产权人持房票转让协议及网签备案的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提出房票持有人更名。
(三)房票更名仅限一次,更名后房票的使用范围、到期日不变。
六、房票结算
(一)房票购房结算,房票仅用于抵付购房款(含储藏室、车位等),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的,与房源提供主体进行结算,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房票票面金额结算,房票持有人完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房票发放单位按房票票面金额实际使用金额与与房源提供主体按照下列结算规则进行结算。新建商品住宅的,结算资金原则上应兑付至该房开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1.现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结算,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现房以商品房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办理初始登记为准。
2.期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同批次预售房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50%;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20%;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3.房票发放单位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按“一项一策”原则提前对付房票资金。
(三)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与房票发放单位结算房票购房补助。对房票持有人实际购房款小于房票票面金额,房票持有人不再购房的,房票票面金额剩余部分,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不计息),剩余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
(四)房票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使用房票购置房源的,房票自动失效。房票发放单位收回房票(不计息),取消房票安置补助。
七、其他事项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提供主体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期撤销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房票相关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房票仅供房票持有人购房兑付,房票不作抵押、质押或直接兑换资金使用。
(三)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房票持有人应及时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办理补发房票。因房票遗失导致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的,凭征收补偿协议、房票安置结算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组织保障
市征迁事务中心负责房票安置办法、房票的使用管理等政策解释和实施指导;市住建局负责房源保障、房地产企业管理、商品房市场控价维稳及房源信息库建设,确保进入房源信息库的安置房源质量优、价格惠、可选性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审核、房票记载发放、房票持有人变更、登记管理、审核结算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房票资金统筹保障工作;市发改、国资、资规、审计、税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公告)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2024年8月2日公布的《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24〕13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房票持有人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房票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时发放,且在特定期限和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兑付的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持有人是指通过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获得房票的被征收人或房票更名后的持有人。
(三)房票安置是指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衢州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住宅的特殊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期限
(一)在江山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调产(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组合安置。
(二)房票先行在衢州市区与江山市域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江山市域与其他县、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三)房票的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
三、房票的定价机制及房票安置的补助规则
(一)房票价格,参照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周边无普通商品住宅的参照调产(公寓)安置小区〕的市场评估价格,扣除被征收人调产(公寓)安置房的重置评估平均价格后得出。
(二)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他费用)、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按期签约腾空奖励等补偿奖励构成。
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根据我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三)房票安置补助,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的实际购房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在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四、房票的发放使用及房源选择
(一)房票发放,被征收人依据生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房票。房票发放单位依据生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腾空验收交接单、身份证件等,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二)房票记载,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房票应当记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房票票面金额等内容。
(三)房源选择,房票安置房源为衢州市域范围内已预现售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具体以房源信息库公开的房源为准)。先行在江山市域与衢州市区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江山市域与其他县、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五、房票持有人变更
(一)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房票发放单位提出变更房票持有人。
1.房票持有人将房票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
2.房票持有人购买衢州市域范围内二手房的,房票持有人可将房票转让给该二手房原产权人,并最终由房票持有人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进行结算。
(二)房票赠与的,房票持有人和被赠与人持房票赠与协议等材料,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提出房票持有人更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2款情形转让房票的,房票持有人和二手房原产权人持房票转让协议及网签备案的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共同向房票发放单位提出房票持有人更名。
(三)房票更名仅限一次,更名后房票的使用范围、到期日不变。
六、房票结算
(一)房票购房结算,房票仅用于抵付抵付购房款(含储藏室、车位等),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的,与房源提供主体进行结算,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房票票面金额结算,房票持有人完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房票发放单位按房票票面金额实际使用金额与与房源提供主体按照下列结算规则进行结算。新建商品住宅的,结算资金原则上应兑付至该房开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1.现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结算,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现房以商品房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办理初始登记为准。
2.期房:由房源提供主体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个月,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同批次预售房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50%;完成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满3个月,申请兑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20%;房票发放单位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3.房票发放单位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按“一项一策”原则提前对付房票资金。
(三)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与房票发放单位结算房票购房补助。对房票持有人实际购房款小于房票票面金额,房票持有人不再购房的,房票票面金额剩余部分,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不计息),剩余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
(四)房票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使用房票购置房源的,房票自动失效。房票发放单位收回房票(不计息),取消房票安置补助。
七、其他事项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提供主体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期撤销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房票相关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房票仅供房票持有人购房兑付,房票不作抵押、质押或直接兑换资金使用。
(三)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房票持有人应及时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办理补发房票。因房票遗失导致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的,凭征收补偿协议、房票安置结算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组织保障
市征迁事务中心负责房票安置办法、房票的使用管理等政策解释和实施指导;市住建局负责房源保障、房地产企业管理、商品房市场控价维稳及房源信息库建设,确保进入房源信息库的房源质量优、价格惠、可选性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审核、房票记载发放、房票持有人变更、登记管理、审核结算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房票资金统筹保障工作;市发改、国资、资规、审计、税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2018年3月5日公布的《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江政发〔2018〕16号)文件中关于房票安置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
2024年8月2日公布的《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24〕14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山市城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江山市城区范围外根据项目征收实际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但不得高于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的江山市城区范围为东至319省道沿跶河溪、江山港延伸,南至藕塘路、上铺运煤专线,西至浙赣铁路,北至黄衢南高速公路,详见附件1范围图。
二、面积释义
本标准所称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调查认定的建筑面积;补偿安置面积是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调查认定的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计算后的面积。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⑴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每户搬迁费2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发。
⑵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发,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⑴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⑵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二)支付次数及时间。
1.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用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用房迁往产权调换安置房时应当另行支付;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一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3.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其中,将征收范围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指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五、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贴
(一)计算标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5年10月11日《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施行前,经营补贴系数为2%;2015年10月11日《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施行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经营补贴系数为1%;改变原登记用途认定的部分房屋面积补贴后的单价最高不得超过房屋征收范围内商业用房平均单价的95%。
(二)计算公式:(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改变用途认定的部分房屋经营面积×实际经营年限×X%(经营补贴系数)。
实际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上循年限计算;经营年限以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实际经营年限、经营证照或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为准。
六、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楼层系数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上浮60%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二层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上浮15%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合法住宅房屋有不同层数的,按相对应层数分别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结合补偿安置面积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七、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优惠
对选择设置电梯住宅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房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的,每套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减免3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房价款;产权调换安置房单元内设置两部及两部以上电梯的,每套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减免10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房价款。减免房价款的电梯公用部位面积仍按规定计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
征收项目确需制定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优惠相关政策的,应报市政府同意后,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八、各类奖励补助
(一)按期签约腾空奖励。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不超过60000元/户的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具体时间阶段划分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腾空搬迁期限不予奖励。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⑴商服用地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350元/平方米(计算后不足35000元按35000元)奖励。
⑵工矿仓储用地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征收工矿仓储用地房屋容积率低于0.6的,可按0.6换算建筑面积计算奖励。
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具体时间阶段划分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腾空搬迁期限不予奖励。
(二)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被征收房屋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单元和楼幢(网格组)完全签约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网格组。一个单元楼幢(或网格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楼幢(网格组)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网格组)的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单元、楼幢和连片及适当户数为区间进行划分。
(三)房票安置补助。
征收合法住宅或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资金购买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可申请房票安置,并给予房票安置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货币补偿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不选择异地重建、不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票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补助。
2.土地用途登记为工矿仓储用地,房屋所有权证用途登记为住宅或宿舍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参照被征收范围内类似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房屋产权用途登记为商业店面且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参照被征收范围内类似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
(五)特殊对象征收补助。
特殊对象征收补助是指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给予补助(具体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2);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
1.补助对象须是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同一个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不同类别补助情形的,其补助金额不给予叠加累计,按其中单项最高类别金额进行补助;被征收户中有不同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可累计,但其整户补助金额按实计算后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被征收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填写《特殊对象征收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特殊对象征收补助凭证、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被征收人属地社区(行政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支付补助。
九、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的“户”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一证(含共有权证)为一户;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在同一个征收项目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室)、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仍按一户认定;经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出具《未登记房屋现场认定表》且被征收人在被征收项目范围内仅有该处认定房屋的,按一户认定。
十、房屋征收中涉及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装饰装修补偿的补偿标准
按照征收时江山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月**起施行,原《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4〕3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1.江山市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适用范围图
2.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对象补助类别和标准
3.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对象补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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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优化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体系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市域一体化房票使用,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起草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市征迁事务中心组织司法、资规、住建、农业农村、乡镇(街道)、法律顾问等相关单位,结合现行征收政策施行情况开展论证,经反复研究,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专题听取汇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江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政策优化调整。
1.房票票面金额构成,除后期兑付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单元和楼幢(片组)完全签约奖励等补偿奖励外,其他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等均纳入房票票面金额。
2.房票安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具体在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3.房票安置的房源为衢州市域范围内已预现售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具体以房源信息库公开的房源为准)。
4.房票使用的适用范围,房票先行在衢州市区与江山市域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江山市域与其他县、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5.进一步明确被征收人与房源提供主体、被征收人与房票发放单位、房源提供主体与房票发放单位房票结算以及房票安置补助结算规定。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政策优化调整。
1.房票的定价机制,参照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周边无普通商品住宅的参照调产(公寓)安置小区〕的市场评估价格,扣除被征收人调产(公寓)安置房的重置评估平均价格后得出。
2.房票票面金额构成,除后期兑付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网格完全签约腾空奖励等补偿奖励外,其他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可安置面积货币安置金额等均纳入房票票面金额。
3.房票安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在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4房票安置的房源为衢州市域范围内已预现售新建商品住宅房源(具体以房源信息库公开的房源为准)。
5.房票使用的适用范围,房票先行在衢州市区与江山市域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江山市域与其他县、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6.进一步明确被征收人与房源提供主体、被征收人与房票发放单位、房源提供主体与房票发放单位房票结算以及房票安置补助结算规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1.对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期限以及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明确。
2.对调整产权调换安置房结算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结算优惠规定”,删除“对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政策”条款,制定了“征收项目确需制定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优惠相关政策的,应报市政府同意后,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条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