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江山市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我局拟修订规范性文件《江山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于2025年7月25日至2023年8月5日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可在本网站阅读相关文件,并可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市财政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地址:江山市鹿溪中路240号;联系人:江山市财政局企业科宁强;邮编:324100;电话:0570-4033151。
江山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5日
江山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江山市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支持江山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江山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25 〕 20 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23〕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市政府投资基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江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通过设立各类市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战略(技术)类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加快推动江山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投资投向。
战略(技术)类项目指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门业(全屋定制)、健康生活、消防应急等5大标志性产业链项目、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市县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围绕科技创新驱动、科技前沿,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等。
效益类项目指围绕国有资本增值保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三)运作原则。
市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策引导、资源统筹、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
二、明确管理架构和职责
(一)决策机构。
为发挥市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的分层分级管理架构。
1.管委会及其职责。
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级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市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
(2)审议市政府投资基金相关重要制度;
(3)其他需要管委会协调和决策的事项。
2.管委会办公室及其职责。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由江山国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董事长任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成员。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的重大决策;
(2)审核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退出事宜,并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审核投资项目投后管理重大事项,并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起草市政府投资基金相关重要制度文件,并上报管委会审议;
(5)组织和保障投决委履行职责;
(6)负责管委会交办的或其他需要管委会办公室审议的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职责。
建立健全投决委议事规则,投决委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派员(分管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投决委主任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所议事项需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投决委主要职责:
(1)审议投资项目主要投资核心条款等有关材料,提出投资意见;
(2)根据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审议其他需要提交投决委的事项。
(二)部门相关职责。
建立健全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国控集团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履行相关管理职能。
1.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安排财政预算,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
(2)牵头制定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根据要求制定或落实绩效评价办法、尽职免责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
(3)会同相关部门对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4)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市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2.国资中心主要职责。
(1)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国控集团组建基金法人主体;
(2)负责统筹落实国资出资资金;
(3)负责将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国资经营考核,履行国资监管职责;
(4)做好政府投资基金相关协调工作。
3.国控集团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管委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2)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等方案制定;
(3)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基金法人主体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
(4)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并牵头组建专家库,为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提供专业、精准服务;
(5)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报送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相关情况;
(6)负责制订市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运作计划。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动态项目库,推荐投资项目,并开展相关行业指导等;由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能。
5.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1)负责市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立项、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事项;
(2)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基金各基金主体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3)建立完善内部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基金运作;
(4)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等。
三、投资模式和要求
(一)投资要求。
市政府投资基金在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方式上可参照国家部委、省政府、衢州市政府牵头设立的各类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类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投资模式。
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战略(技术)类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模式;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1.战略(技术)类项目采取子基金模式的,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
2.战略(技术)类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和比例限制。
(三)子基金要求。
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战略(技术)类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江山,满足相关返投要求,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并按要求进行托管,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规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6.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入股效益类子基金的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四)让利原则。
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收益让渡应与绩效目标挂钩,通过设置投资规定区域、项目的金额及倍数、带动社会投资金额及倍数、实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来明确让利条件和让利额度。
四、投资管理
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推荐(筛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组织实施等。
1.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做好项目对接服务,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优质投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也可自主筛选投资项目。
2.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场化研判,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3.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方案、核心条款等材料,项目投资方案应包括出资额度、出资比例、战略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
4.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申请组织召开投决委会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投决委对项目投资方案和核心条款等提出投资意见;投决委出具投资决议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将投资方案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5.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予以落实。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有重大问题报管委会办公室,按相应程序处置。
6.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核心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根据批示执行。
五、投后管理
投资项目协议签署后,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相关协议做好投后管理工作,跟进项目情况。投后管理分为一般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和投后重大事项。
投资项目一般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处理;如发生投后重大事项,由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处理。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被投项目管理方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直接投资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接投资项目政策目标实现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
2.市政府投资基金提起或应对项目相关仲裁、诉讼等司法问题;
3.被投项目发生大额收购、并购行为或重要资产(含核心知识产权)出让的,并造成市政府投资基金实质性利益损失的;
4.被投项目因技术、市场等原因导致项目目标难以实现的或发生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情形,需明确处理方案的;
5.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未在协议约定且损害市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权益的;
6.子基金到期还需再延长期限的;
7.其他需审议的投后重大事项。
六、投资退出
(一)退出形式。
市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政府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退出程序。
市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退出,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超出协议约定情形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组织论证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三)提前退出情形。
市政府投资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市政府投资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市政府投资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1年,子基金未实际投资项目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市政府投资基金重大损失的;
4.战略(技术)类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其他严重危及市政府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情形的。
遇到上述情形执行提前退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事前向管委会办公室上报。
(四)退出价格。
市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投资期限。
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原则上存续期不超过15年。
七、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管理费。
市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按年、按项目类型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用。投资于战略(技术)类项目的市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投资金额不高于1%/年的比例支付;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每年根据市财政局对市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管理费用,绩效评价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分别按照投资金额不高于1%/年、0.8%/年、0.6%/年、0.4%/年的比例支付管理费用。
原存量政府投资基金如已约定相关管理费用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收益管理。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类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八、风险防控及报告制度
(一)子基金托管要求。
市政府投资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二)损失赔偿。
市政府投资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市政府投资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三)健全风控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四)定期报告。
1.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国控集团报送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国控集团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国资中心备案。
2.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报送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国控集团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国资中心。
(五)合作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督促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六)重大事项报告。
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中涉及投后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提交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组织论证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九、其他事项
(一)估值、尽调参考。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知名投资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知名投资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或独立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视情引用。
(二)容错机制。
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容错机制。政府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及基金管理人开展“募投管退”等工作,符合尽职合规要求的要予以免责保障,不以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和追责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
原存量政府投资基金同时适用本办法。与国家、省、衢州市合作设立的专项政府投资基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原《江山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18〕106号)即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提高产业基金决策效率,简化工作流程,保障重点产业项目要素到位时效,本着兼顾规范和效率的原则,加强前期工作和决策程序统筹,推动项目尽快落地。我局拟牵头修订《江山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18〕106号),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1年7月,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2023年12月衢州市印发了《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23〕44号),我市现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2018年版,存在滞后性,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江山市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省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江山实际,拟对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决策程序进行优化,修改《江山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二、修改内容
(1)对组织架构进行完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江山国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委员会办以室主任。
(2)优化了部门职责:增加了国资中心、国控集团主要职责的相关表述。
(3)投资运作部分内容修改为:
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战略(技术)类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模式;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1.战略(技术)类项目采取子基金模式的,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
2.战略(技术)类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和比例限制。
(4)投资期限修改为: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原则上存续期不超过15年。
(5)费用和收益表述修改为:市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按年、按项目类型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用。投资于战略(技术)类项目的市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投资金额不高于1%/年的比例支付;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每年根据市财政局对市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管理费用,绩效评价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分别按照投资金额不高于1%/年、0.8%/年、0.6%/年、0.4%/年的比例支付管理费用。
同时,对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部分表述进行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