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7月22日-8月22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8条,主要是针对第八、九、十一条等条款,网民提出删除第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出具保修责任承担与履行困境确认书’作为保修金使用申请的任意材料之一;修改第九条第一款保修金退还为“保修期满前30日公示”为“期满后30日公示”;删除第九条第二款双方未在六个月内就异议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并启动退还程序的争议解决方式;在第九条退还保修金时增加业委会书面确认的要求;将鉴定费用纳入保修金列支范围;以及简化保修金使用、完善保修金退还流程等建议。
二、意见处理
市住建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予以说明:(1)关于建设单位出具保修责任承担与履行困境确认书问题,其已作为全国各地实践中常用的保修金使用申请材料,有利于启用保修金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为避免保修金滥用,《征求意见稿》明确以预算、结算审价等方式加强资金使用监管。(2)关于保修金退还异议问题,在学习兄弟城市优秀做法的基础上,此次修订提出了公示期间争议解决路径,即双方未在六个月内就异议事项依法委托鉴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并启动退还程序,将有效破解保修金退还难问题,避免争议久拖不决。新《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已明确,业主对保修金退还有异议的应当已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通过协商、仲裁、诉讼及第三方鉴定形式来解决争议,以依法保证双方合法权益。此外,杭州、宁波等地亦已取消业委会书面确认方可进行保修金退还的相关规定。(3)关于申请主体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是居民自治组织,其职责是指导和监督,而非直接替代业主或业委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针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征求意见稿》已明确“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使用保修金。”。(4)关于鉴定费用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鉴定费用应依法由责任方承担,《征求意见稿》已作出明确规定。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