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水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切实加强我市水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运建设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交〔2021〕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制定了《舟山市水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征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8月18日前以书面(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和联系电话)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联系人:陈方磊,联系电话:0580-20672900580-2067181(传真);

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舟山港务大厦10楼1005室。

 

附件:1.舟山市水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征意见稿)

      2.起草说明.docx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附件1

舟山市水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征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切实加强我市水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运建设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交〔2021〕76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浙交〔202560)等相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陆岛交通项目除外,下同EPC总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意见所称EPC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水运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EPC总承包项目实施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项目前期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选择建设模式。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并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拟采用EPC总承包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前着手准备招标工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EPC招标

第七条  拟采用EPC总承包方式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需进行论证,经决策后书面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初审通过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本级政府审核同意。

 采用EPC总承包方式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需深化的工作内容及相应费用。

 EPC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勘察工作应当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港口工程主要建筑物、港口主要装卸工艺等的设计文件原则上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

 环评、水保等专题审查意见须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落实。涉及交叉的各类管线及设施,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保护或迁改方案及费用。

 

第三章  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十  EPC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十  EPC总承包招标原则上在初步设计获批并落实资金后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  EPC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范围内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费用;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EPC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十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设计、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执行,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规定;并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招标文件应报市级港口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十  EPC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且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总承包业绩。

第十  联合体投标的,应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  EPC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项目的初步设计、代建、监理单位或其附属单位。

第十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代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EPC总承包合同应明确项目部组建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工期、质量安全、计量计价、工程变更、风险管控、违约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二十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擅自简化。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推进,对总承包方履约行为进行管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等环节,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十  EPC总承包方对合同履约负主体责任,负责组建项目部,设置内部机构并配备人员。

第二十  EPC总承包项目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书面征求初步设计单位意见并报批并按照现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批。严禁肢解变更以规避审批。

第二十  EPC总承包方原则上不得发起降低技术标准、调整港口、码头工程的规模标准、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装卸工艺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对EPC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暗示其购买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或材料。

第二十  EPC总承包方对施工图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联合体投标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  EPC总承包方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计价方式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强化项目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落实检查职责,及时录入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EPC总承包项目的从业主体,按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类别分别评价。

第二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EPC总承包项目参建各方履约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督查。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约谈;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对重大违规失信行为,及时开展动态信用评价,降低失信企业信用等级,切实发挥信用评价的激励惩戒作用。

 

 附则

三十  本意见舟山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XX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5-07-18 截止日期: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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