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当湖街道农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5-07-17
  • 信息来源:当湖街道办事处

为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全力推动城乡共同富裕。现将《当湖街道农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105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28088,联系人:陈爱忠。

3.通过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决策、文件意见征集板块(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39185/index.html) 通过我有建议模块在线提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17:30。(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附件:《当湖街道农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17日

当湖街道农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全力推动城乡共同富裕。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民住房改善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23〕27号)、《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平政办发〔2019〕3号)、《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8〕70号)、《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59号令)等文件精神,规范宅基地置换公寓房管理,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置换对象

(一)当湖辖区行政村范围内自愿以农村合法住房置换多层或高层公寓房,并有偿退出原有农村宅基地的家庭户。

(二)农房、农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宅基地置换公寓房。

1.房屋产权有争议的或权利受限制的;

2.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

3.同一连体住房中现有所有住户没有达成一致置换意见的;

4.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5.其他不符合置换条件的。

(三)自然村落保留点和两新社区内农房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参与宅基地置换公寓房。

1.自然村落保留点内农房一宅多户的(兄弟姐妹分户),均符合建房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原宅基建房,但因原宅基空间不足无法建房的,必须经该幢房屋所有户协商一致,由其中一户进行原宅基建房,其余户根据所在村实际情况申请宅基地置换公寓房。

2.两新社区内一宅多户(兄弟姐妹分户)的农房,均符合建房条件的,须同时申请宅基地置换公寓房,且原有房屋交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

二、置换原则和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置换本着自愿申请、村级审查、部门联审、街道审批的原则。

(二)置换对象承诺放弃对原宅的使用权,原房残值归实施置换主体所有,由实施置换主体负责统一处置,置换对象必须上缴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置换对象承诺其所有的杂地、自留地及一切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后一并交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三、置换方式

(一)以产权调换为主。

(二)置换对象选择宅基地置换公寓房的,以户为单位一次性申请,一次性签订协议。

1、原房建成后,经分家析产并立户,符合按2户及2户以上处理的,应当以原房审批的房屋为基础,现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家庭户须同时申请并签订协议;

2、原农房内其中1户及以上已选择宅基地建房的,本次选择宅基地置换公寓房的户合法有效占地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农房审批的户均面积。

(三)公寓房安置地点、户型、交房时间以街道办事处分年度公布的为准。

四、原住宅面积认定

(一)合法有效占地面积,按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及其他合法审批材料认定。

(二)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按建房审批件为准。住房加层不计入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

(三)实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具体面积以第三方实际测绘为准。

(四)置换对象的临时建筑或其他建筑自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五、置换面积

公寓房置换套数原则上最多3套,且不少于原房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或保底面积(就高计算)的90%。

1.置换对象按照原房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确定置换标准面积。

2.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无房户、原房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少于标准(1人户60㎡、2-3人户120㎡、4人及以上户160㎡)的农户,按照1人户60㎡、2-3人户120㎡、4人及以上户160㎡确定置换保底面积。

六、置换价格

(一)置换房屋价格分为置换标准价、置换保底价、市场评估价和市场优惠价四种。

1.置换标准价适用于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参照平湖市重置价指导价不定期公布。

2.置换保底价适用于置换保底面积扣除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后剩余面积。按置换标准价的1.15倍结算。

3.市场评估价指当湖街道办事处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置换地块的公寓房市场评估价,不定期公布。

4.市场优惠价为市场价的80%。

(二)楼层差价率标准

1.高层、小高层住宅中心层确定:奇数层取中间层、偶数层取中间两层。中心层为置换标准价。7-11层住宅楼每向上(下)一层递增(减)30元;12-17层住宅楼每向上(下)一层递增(减)25元;18层及以上住宅楼每向上(下)一层递增(减)20元。同一层次东梯东室,西梯西室,中间套不予调整。最高层按中心价,最低层按楼层系数调整后再打90%。

2.多层住宅(带电梯)

六层房屋

五层房屋

层次

差价率

层次

差价率

1.05



1.06

1.05

1.04

1.06

1.02

1.04

0.96

0.97

0.87

0.88

3.多层住宅(不带电梯)

六层房屋

五层房屋

四层房屋

层次

差价率

层次

差价率

层次

差价率

0.945





1.015

0.96



1.03

1.03

0.98

1.05

1.05

1.05

1.015

1.015

1.025

0.945

0.945

0.945

(三)因置换房户型结构使其超过标准面积(含保底面积)的按以下结算:

1.超过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含),按市场优惠价结算;

2.超过标准面积10-20平方米以内的(含),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3.因户型结构等原因,在超过标准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的1.5倍结算。

(四)置换房附属用房(储藏室)建筑面积价格按住宅房市场评估价的20%标准结算。地下储藏室的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的125%进行结算。

(五)部分货币补偿。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其原房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或保底面积扣除置换公寓房实际建筑面积后,剩余建筑面积按1.2倍标准价予以货币补偿,即:[(原房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或保底面积)-置换公寓房面积]*1.2倍标准价=剩余面积货币补偿金额。

(六)汽车位配置。每套置换公寓房配备1个车位。

七、特殊户政策

(一)有房无户(含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在农村有合法房屋的非农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无房户。具有农村独立户籍而无合法农民住房的,可以根据在册人口及按宅基地审批可计入审批人口数的人口总数享受保底置换面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离婚户。夫妻离婚按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作为主要依据。具体操作按(平政办发〔2018〕70号)文件执行。

(四)一宅多户,其户的认定按《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59号令)执行,其原房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按户数平均分摊,实行分户安置。

(五)父母与子女分户的,随农村户籍子女(除出嫁子女外)安置,不单独安置。

八、置换程序

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按照申请、初审、核准、公示、签约、腾空交房、选房和交房的程序有序进行。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置换对象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置换公寓房书面申请,承诺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并按期腾空和清除地面附属物。申请书由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共同签名。

(二)初审。申请人是否符合置换条件,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初审。

(三)核准。符合置换条件的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由村民委员会汇总后报送街道农房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四)公示。经初审后,对置换户的申请、核准事项,须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内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签约。置换事项经公示通过后,申请人与公寓房置换实施单位签订置换公寓房预安置协议。

(六)腾房。申请户在预安置协议签订后15天内须腾空原住房和清除地面附属物,并将原宅基地和自用地全部退还给村经济合作社。同时上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七)选房。申请的置换户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公寓房选房,并签订确认书。

(八)交房。实施单位按照双方签订的置换公寓房预安置协议的约定时间交房。

九、补助政策

(一)被置换房屋及周边设施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1.被置换房屋评估价按(平政办发〔2018〕70号)文件执行,不包括装修。

2.生产用房按合法有效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

3.置换对象所有的杂地、自留地及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由第三方测绘公司测定面积,并在图纸上标注清楚,按上级相关标准补偿,交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

(二)为推动农村宅基地置换工作,设置提前置换奖。

1.在置换公告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签订置换协议,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移交被置换房屋的,可享受提前置换奖。

2.按农民建房审批件合法审批面积给予提前置换奖,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奖15万元/幢,100(含)-120平方米奖10万元/幢,100平方米以下奖5万元/幢。

(三)为盘活土地资源,设置搬迁复垦奖。

1.被置换房屋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立项条件的农户可享受搬迁复垦奖。

2.搬迁复垦奖励以同时签约农房置换的连片户数计算相应奖励标准。

3.单幢房屋按原宅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0元奖励;两连幢房屋按原宅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奖励;3连幢及以上、田中房房屋按原宅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300元奖励。

4.若整个自然村落或村民小组的自然搬迁签约率达到95%及以上的,每户再给予5万元/户奖励。

5.连片搬迁复垦认定由自然资源技术部门划定的标准为准。

(四)临时过渡补偿。申请宅基地置换对象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实施主体不提供临时过渡房。从置换对象原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房截止后6个月按置换标准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临时过渡费,少于1000元户按1000元计发。部分领取现房的,可享受该现房6个月的过渡费,自领取现房的第七个月起按比例扣减相应临时过渡费。超过三年未提供公寓房的,临时过渡费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逐年增加10%支付。

(五)搬家补助费。公寓房置换对象原房屋腾空移交后,按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主体为楼房的,第二、三每层增加300元补助。每户按2次结算。

(六)特殊补助。置换对象属于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困难的残疾人、18周岁以下孤儿、60周岁以上无子女老人、烈士家庭等,置换安置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符合上述条件的每项补助2万元,但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4万元。

十、其他

(一)申请宅基地置换公寓房的,原房腾空交房后除按期支付临时过渡费补偿外,公寓房价格和其他各项补偿奖励一并结算。

(二)涉及坟墓迁移的,申请户必须在申请后的第一个清明或冬至日自行将坟墓迁移至规定地方,实施主体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偿,逾期不迁移的责任自负,并作为无主坟墓处理。

(三)置换房物业管理费每套给予3年优惠,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全额的50%进行补贴,三年后由置换户按规定自行缴纳。

(四)置换的公寓房自首次不动产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如需上市交易的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五)申请户人口基数依据《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59号令)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天后施行,试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生效后《当湖街道农民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方案》(当街〔2022〕98号)、《当湖街道土地综合整治连片搬迁奖励办法(试行)》当街〔2022〕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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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17 截止日期: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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