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被搬迁人自愿申请结合搬迁项目实际情况,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贺村镇人民政府草拟并组织相关单位对《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外棚自然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搬迁范围内及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
二、被搬迁人对本补偿安置方案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可通过来信、现场来访或直接来电方式提出:
(一)通过来信反映。请将来信邮寄至“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征迁办公室,邮政编码32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外棚自然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现场来访或直接来电反映。被搬迁人可直接前往被搬迁房屋所在地的贺村镇狮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贺村镇人民政府反馈或提交,其中向狮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反馈的,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13905701136(虚拟网661136);向贺村镇人民政府反馈的,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13757006792(虚拟网666792)。狮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贺村镇人民政府对反馈提交的意见建议进行登记,现场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的,附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
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外棚自然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外棚自然村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搬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正、民主决策”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
贺村镇狮峰村外棚自然村搬迁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具体以搬迁范围图为准。
二、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搬迁实施单位
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安置对象
贺村镇狮峰村外棚自然村搬迁范围内涉及被搬迁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10日,具体签约起止时间由搬迁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六、补偿安置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迁建安置、公寓房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
(一)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是指按照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给予被搬迁人补偿,在本项目迁建安置点存量统建安置房房源范围内,由搬迁实施单位组织挑选迁建安置房(存量统建安置房户型不足的,由被搬迁人在迁建安置点划定范围内挑选宅基地自行建设迁建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2.迁建安置中涉及迁建建房资格、建房用地标准、宅基地管理户的认定、建房申请人员主体资格审查、建房审批条件、建房户现有房屋审查等与建房审批相关的规定,参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迁建安置宅基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提供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两种户型。迁建安置户以宅基地管理户为单位,选定迁建安置宅基地户型面积,其中:1-3人小户,挑选占地面积105㎡户型;4-5人中户可挑选占地面积125㎡户型或105㎡户型;6人及以上大户,可选占地面积125㎡或105㎡户型。对迁建安置户中自愿选择降档或安置点提供的宅基地户型面积少于本户建房可审批占地面积的,降档或少于的占地面积部分给予2500元/㎡一次性补偿。迁建安置宅基地户型面积确定后,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不得更改。
4.本项目迁建安置点为贺村镇狮峰安置点。选择占地面积105㎡户型迁建安置房的,在本项目迁建安置点存量统建安置房房源范围内挑选;选择占地面积125㎡户型迁建安置房的,在本项目迁建安置点存量统建安置房房源范围内进行挑选,存量统建安置房户型不足的,由被搬迁人在迁建安置点划定范围内挑选宅基地自行建设迁建安置房。
具体迁建安置点统建迁建安置房、迁建宅基地区位和挑选结算办法另行公布。
被搬迁人选择统建迁建安置房的,应与搬迁实施单位相互结算迁建安置房建筑造价,其迁建安置房建筑面积按迁建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的2.7倍建筑容积率计算,按建筑造价115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迁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最终以建成交付时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寓房安置
1.公寓房安置是指为被搬迁户(含遗产户)提供国有土地上建造公寓式成套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2.公寓房安置规定:
第一类:在房屋搬迁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且符合迁建安置条件,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资格而选择公寓房安置,经审核通过的被搬迁户。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资格的被搬迁户选择公寓房安置方式,其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利。
可安置面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后就高确定,本类被搬迁户在选房时可享受增购不超过20㎡的公寓房面积。
第一种方式,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可安置面积为1人户70㎡,2-3人户60㎡/人,4-5人户55㎡/人,6人及以上户50㎡/人。
第二种方式,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二类:在房屋搬迁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但无迁建安置资格的被搬迁户(包含遗产户),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具有两个及以上在本行政村无建房审批资格的产权所有人,仍按一户计算,被搬迁户可以享受签约腾空奖和网格清零奖。
可安置面积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在选房时可以增购不超过20㎡的公寓房面积。
第三类:在房屋搬迁范围内,无单独权证、无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但有建房审批资格的特殊情形安置对象,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建房审批资格,也可以放弃建房审批资格选择公寓房安置。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在选房时可增购不超过20㎡的公寓房面积。
可安置面积的确定及相关规定:
⑴被搬迁户中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无子多女纯女儿户家庭有一个及以上女儿未婚的,其未婚女儿应随父母与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已婚姐妹合并一户进行安置(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除外);符合建房审批资格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未婚女儿应随父母与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兄弟合并一户进行安置(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除外)。
⑵被搬迁户中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父母不能单独与女儿合并为一户进行迁建安置。被搬迁户中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已婚女儿、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可以享受签约奖、网格清零奖。
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村居民婚嫁其他行政村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嫁农)女儿及其户籍登记在房屋搬迁范围内的子女,在他处未享受过宅基地审批建房、征收(搬迁)安置等政策,选择公寓房安置,可安置面积为1人户70㎡,2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其户籍登记在被搬迁行政村范围外的配偶及子女不计入安置人口。
农村居民婚嫁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农嫁居)的女儿、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可安置面积为1人户70㎡,2-3人户60㎡/人,4-5人户55㎡/人,6人及以上户50㎡/人。
区分已婚女儿农嫁农、农嫁居类别性质以发布入户调查登记公告之日,其配偶的户籍登记地址、居住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⑶发布入户调查登记公告之日前被搬迁人夫妻离婚的,根据《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无独立集体土地房屋权证但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离婚对象及子女,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可安置面积的认定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可安置面积为1人户70㎡,2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可以享受签约奖、网格清零奖。
3.公寓房安置点及公寓安置房户型:贺村镇异地搬迁安置小区三期存量期房,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公寓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62.20㎡~142.63㎡,公寓安置房存量房源另行公布。
4.结算办法规定。
⑴结算价格标准:在可安置面积范围以内的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按基本价1200元/㎡结算,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以上的部分,按公寓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公寓安置房配建的储藏间按1400元/㎡结算,普通产权车位按40000元/个、人防无产权车位按30000元/个(普通产权和人防无产权车位如加装充电桩的每个增加3000元)结算。
公寓安置房电梯井公用部位面积:公寓安置房楼栋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的,每套减免3㎡×1200元/㎡房价款;设置两部电梯的,每套减免10㎡×1200元/㎡房价款;减免房价款的建筑面积仍按规定载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
⑵选房规定:暂按被搬迁户的可安置面积对应的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在签订协议时按基本价进行初步抵扣结算,然后按确定的《选房顺序号牌》先后顺序组织选房(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测绘建筑面积为准,分别按照基本价和公寓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据实结算公寓安置房差价款,多还少补。
(三)房票安置
1.房票是指用于被搬迁人在江山市范围或衢州市区范围内(包含智慧新城、智造新城)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新建商品住宅,以人民币结算标的的特定凭据。
2.可安置面积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二)款“公寓房安置”规定的可安置面积标准确定。
3.房票价格,参照搬迁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评估价格,扣除被搬迁人公寓安置房重置评估平均价格后得出。
4.房票票面金额,由被搬迁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他费用)、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按期签约腾空奖励构成。
5.房票安置补助,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位等价款可计入)的10%给予补助。
6.房票的使用管理操作规程按照《衢州市房票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衢住房委〔202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7.房票自搬迁实施单位签发房票凭据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
8.主动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资格的被搬迁户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其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利。
(四)货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搬迁实施单位提供货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
2.货币补偿安置结算:被搬迁住宅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价格根据被搬迁房屋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3.主动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资格的被搬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其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利。
七、安置户的认定
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搬迁对安置户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房屋相关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为基础,一证为一户;同一产权人有多本证的合并一户认定;被搬迁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多处集体土地房屋,仍按一户计。被搬迁户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情形的,仍按一户认定。
(二)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被继承的,该遗产房屋按一户认定。
(三)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的宅基地管理户进行认定。
(四)搬迁时符合村民分户建房审批条件,且实际已分户独立生活,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分户手续,在签约时间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被搬迁房屋的,按可批地建房户数认定给予分户奖励。
(五)四代同堂共同生活要求分户的,须提供分户时本户四代户口仍在本村的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分为两户,其中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可单独列户。四代同堂户是指在农村四代共同生活居住的。分户人口条件:申请建房时在册人口7人及以上。分户方式:第一代和第二代为一户,第三代和第四代为一户。
(六)虽对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进行分割,但只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分割变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仍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予以合并补偿安置。
(七)父母及其子女均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但父母不符合单独列户建房审批条件,且父母和子女一方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另一方无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含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的,父母应与子女合并计户安置,如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须在几个子女中选定一个子女进行合并计户安置。
八、安置人口的认定
(一)安置人口按被搬迁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准数,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增或核减。签约期限截止日前,新出生、新嫁入的人口可予以核增计入安置人口;在签订协议前死亡的,予以核减不计入安置人口;在协议签订后死亡的,应计入安置人口。
(二)签约时间期限截止日前,被搬迁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户为单位,可增计一个安置人口,增计安置人口不重复计算、不累计:
1.已婚家庭尚未有子女的;
2.持有独生子女证家庭(连续两代及以上的按一代计算);
3.二十二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未婚男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被搬迁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户籍登记在房屋搬迁范围外,可计入被搬迁户建房审批资格的配偶及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子女;
2.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出的现役义务兵或三期以下士官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3.户籍迁出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4.长期居住在本村的红、蓝印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且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编制、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性分房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人口;
5.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人员;
6.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户籍挂靠登记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搬迁公告发布后辞职、辞退人员);
3.在征地拆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等安置中可享受宅基地审批建房,但本户放弃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利,选择产权调换(调产)公寓安置、房票安置、大搬快聚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4.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性分房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人员(租住的除外);
5.已在房屋搬迁范围外合法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含参照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房屋)的人员。
6.其他不应列入安置的人员。
九、房屋搬迁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被搬迁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装饰装修等相关补偿,参照《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江政办发〔2025〕19号)文件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本项目房屋搬迁补助奖励费用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网格清零奖和其他补助。
1.搬迁补助费: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500元计发;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再按每平方米10元追加支付。迁建安置、公寓房安置、房票安置按两次搬迁计算,货币补偿安置按一次搬迁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5元/㎡计算,少于1500元/月按1500元/月计算。
选择统建迁建安置房、公寓房安置方式的,自搬迁之月起到统建迁建安置房、公寓安置房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自行建设迁建安置房的,自搬迁之月起到迁建安置宅基地交付之月再追加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自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签约腾空奖。在搬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分别给予奖励。
⑴签约奖。签订协议分两个时间段,按相应时间段给予不同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7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40000元/户签约奖励;第8日至第1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000元/户签约奖励。
⑵腾空奖。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搬迁户按照签订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给予20000元/户腾空奖励。
4.网格清零奖。以被搬迁房屋所在地的自然村庄为单位划分网格,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腾空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根据签订协议、搬迁腾空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⑴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网格范围内被搬迁户(含遗产户)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5000元/户签约清零奖励。
⑵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同一网格范围内被搬迁户(含遗产户)全部搬迁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给予5000元/户腾空清零奖励。
5.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其被搬迁户合法产权房屋超过10日未签订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腾空搬迁以及在搬迁范围内的临时建筑补偿户,不予支付签约奖、腾空奖、网格清零奖。
6.对危重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参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4〕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合法房屋面积认定补偿及相关规定
(一)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或其他合法权证等为依据综合认定。
合法产权房屋未经审批新建、拆建、改建,其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小于合法权证(或审批档案材料)记载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被搬迁行政村范围内,同一被搬迁户的“合法一户多宅”房屋应合并认定房屋产权面积。
(二)审批、登记时未明确层数、建筑面积,实际一体建造且在3.5层以内按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对应实际层数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审批2层实际一体建造3层及以上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该房屋按审批占地面积的2.7倍建筑容积率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第三层余留的0.3倍容积率折算建筑面积可以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予以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且不予安置;超出三层以外的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三)未批新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为合法占地面积,合法占地面积相对应3.5层以内的房屋确认为合法房屋;超占地面积限额以外的不予确认合法占地面积,其超占地面积以外作过处罚的相对应房屋,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村民建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标准(1-3人小户90㎡、4-5人中户110㎡、6人及以上大户125㎡)执行。
2.不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但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且不给予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未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3.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批准出具建房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等,但建房用地未经批准即开工建造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内〔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1-3人小户90㎡、4-5人中户110㎡、6人及以上大户125㎡〕、3.5层以内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95%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4.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同一被搬迁户同时拥有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和未经审批新建且未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以下简称“未审批未处罚房屋”)。
根据“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如被搬迁户自愿选择注销登记合法住宅房屋并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被搬迁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其“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内〔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1-3人小户90㎡、4-5人中户110㎡、6人及以上大户125㎡〕、3.5层以内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85%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可给予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网格清零奖。被搬迁户如选择公寓房安置、房票安置方式的,上述“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筑面积不能计算可安置面积,可安置面积按照被搬迁户符合现行建房资格的人口标准计算。
如被搬迁户选择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对合法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评估补偿,对“未审批未处罚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被搬迁户选择公寓房安置、房票安置方式的,可安置面积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或按照被搬迁户符合现行建房资格的人口标准就高计算。
5.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未经审批拆建的,按拆建前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结合相关权属登记档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四)同一被搬迁户,在房屋搬迁范围内拥有合法登记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在本行政村范围外拥有合法登记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根据“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采取分类处理,其规定如下:
1.若被搬迁户不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选择保留本行政村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自愿放弃对搬迁范围内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迁建安置的。则可安置面积按照房屋搬迁范围内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确认,被搬迁户可以选择除迁建安置方式以外公寓房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可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签约腾空奖、网格清零奖。
2.若被搬迁户不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选择房屋搬迁范围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迁建安置的,则被搬迁户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迁建安置房开工建设前必须依法妥善完成本行政村范围外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处理。搬迁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开展处理工作。
(五)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文件下发前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减半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或未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文件下发后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在原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以内的相对应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以外的相对应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对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调剂且未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剂双方无争议,且房屋也未由调入方拆建过,对该房屋的调入方进行补偿。
2.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调剂后,已经被调入方拆除且未新建其它房屋的,则对原房屋不再进行补偿。
3.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调剂后,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拆建成调入方的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对调入方进行补偿。
4.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调剂后,调入方未经审批拆建也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按相关规定补偿给调入方。
(七)无证祖传老屋,由搬迁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结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产权认定。
(八)砖木及其他结构房屋屋面檩条上沿与楼板间距未达到2.2米的,按阁楼标准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评估补偿。未认定合法产权的砖木及其他结构一层房屋不计算阁楼面积。
十一、其他补偿规定
(一)对已经处罚过的无证生产性用房、简易房、畜禽舍、杂物间、农具房、厕所和车库等非住宅建筑物,仍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评估补偿。
(二)出租或出借的住宅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三)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将原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用房的,仍按原房屋登记的住宅用途认定补偿。对持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或纳税凭证,搬迁时实际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底层房屋,按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每月15元/㎡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签约腾空期限公告发布之日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在《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下发之前,父母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户口已分户独立,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分割并办理变更登记,父母选择迁建安置的,只能选择与其中一个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子女合并安置,可以享受分户补助奖励;父母选择公寓房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面积计算可安置面积,不再以人口计算可安置面积、不计入子女建房审批人口。
(五)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按实计算低于100元/平方米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偿;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按实计算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按实补偿。
(六)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有多名产权人的,由户主本人、配偶负责协议签订、相关文书签收等事宜。
(七)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产权人夫妻均已故的,该遗产房屋原则上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享受一户补助奖励。继承人在房屋搬迁范围内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被搬迁的,继承取得的遗产房屋面积与继承人在房屋搬迁范围内被搬迁房屋合并后再进行补偿安置;在房屋搬迁范围内无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无建房审批资格的全部继承人合并一户进行补偿安置。
(八)已故的本村集中供养人员,原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已经由本乡镇人民政府或行政村经济合作社、生产组收回纳入村组集体资产管理,该房屋按村组集体资产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九)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被搬迁户,分家析产时,原则上应对合法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进行平均分割。分家析产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附件2规定执行。
(十)已利用集体土地临时建筑生产经营的,其设施设备停产停业过渡补助费给予40元/㎡一次性补助,搬迁安装补助费给予20元/㎡一次性补助。
十二、搬迁村组集体资产房屋补偿
搬迁集体土地性质的村组集体资产房屋(含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收储协议,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的三倍补偿,合法登记用地面积按征地区片综合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三倍补偿。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不享受其他征收补助奖励。
十三、房屋搬迁补偿资金落实与支付、档案管理
本项目搬迁补偿和安置房建设资金由江山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筹措,并拨付搬迁实施单位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搬迁实施单位应加强征收补偿安置数字化档案制作与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十四、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条件
本项目系搬迁户自愿申请搬迁,搬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搬迁户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范围内的搬迁户在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全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协议生效后启动集中腾空搬迁;未全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房屋搬迁项目不再实施,并由搬迁实施单位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搬迁人。
十五、附则
本补偿安置方案中尚未覆盖到的特殊情形由搬迁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本补偿安置方案经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外棚自然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范围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