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公平参与竞争,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丽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丽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字样; 二、传真:0578-2070138; 三、电子邮箱:lsyb_2070@163.com。 四、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2070130。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下午18:00。
附件:1.丽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丽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关于《丽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丽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wps
《丽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丽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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