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7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浙江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联系人:朱鹏,联系电话:0571-87399047,邮箱:799714437@qq.com 附件:《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林业局 2025年6月24日
附件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基本要求 (一)严守选址规定。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河道管理范围线内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或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严格避让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高易发区等管控底线和灾害防治控制线以及沟口、崖边、斜坡前缘及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临时使用林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明确审批权限。占用除防护林、特用林外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临时使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防护林、特用林以及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临时使用林地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各类临时使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范围的,应根据自然保护地审批管理权限,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相关审核、审批意见后,再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三)规范使用期限。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两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对于确实难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隧道口支护、采取硬化方式的边坡等,应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使用期限内,保持林地的管理属性不变。 二、规范林地审批 (一)明确审批依据。主体项目批准文件已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内容的,无需再单独出具临时使用林地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内容的,应提供由发展改革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等相关材料。非主体项目配套用地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批准文件。为林业直服设施(林道)配套的边坡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农民建房项目配套的边坡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可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项目批准文件中一并明确。 (二)科学开展比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的,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表)中附经书面论证的比选方案,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主体项目配套临时使用乔木林地面积一般不超过主体项目使用林地面积的20%,特殊情形确需超过的,应充分论证。其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线型工程,点状、块状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应根据线位情况提供2个及以上的比选方案;确有必要的,可开展唯一性论证。 (三)完善评估机制。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方案原则上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标准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执行,前地类为乔木林地的原则上应恢复为乔木林地,边坡治理等确有恢复难度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要求,允许采用绿化喷播、板槽式复绿等方式恢复植被。对于油气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电力架空线路两侧保护区范围的临时使用林地,可按相关管理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灌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可联合自然资源、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评估,或组织专家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与其他申请材料共同上报。 三、压实复绿责任 (一)明确复绿主体。用地单位应当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情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复绿验收合格确认书》。用地单位可凭《复绿验收合格确认书》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耕地占用税款退还工作。 (二)把握复绿标准。用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进行复绿,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有需要的,可经专家论证后调整方案并实施。《复绿验收合格确认书》内容与格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于临时使用林地到期一年后未复绿的,根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按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处罚,并根据《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或按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进行复绿。 (三)强化闭环管理。依托浙江省林地管理系统临时使用林地监管模块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数据自动推送至监管模块,实现到期提醒和自动预警。临时用地到期数据,按年度推送至营造林系统,作为年度绿化造林任务单列下达。复绿期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营造林系统完成造林验收并上传《复绿验收合格确认书》,推送林地管理系统实行闭环管理。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林草综合执法、林草生态综合监测等工作对临时使用林地复绿情况适时组织现地核查,到期未完成复绿验收的,推送森林督查系统进行整改销号。 四、强化执法监管 (一)强化日常监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范围内临时使用林地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许可范围、期限,严禁擅自使用或者随意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规模;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并按照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二)加强执法力度。各地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临时使用林地、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以及临时使用林地超期未复绿等行为,坚决防止以临时使用林地为名行采矿之实、批建不符、建固定构筑物等违法情况发生。对上述违法情况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实现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数据与临时用地审批数据、耕地占用税相关数据互联互通,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共同监管,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附:1.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分类 2.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浙江省林业局 2025年 月 日
附1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分类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陆上风电技改工程、海上风电陆上工程、光伏项目、抽蓄项目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露天矿山边坡涉及区域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附2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方案、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提供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相关审核、审批意见。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造林树种、造林密度、抚育管护、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还需进行公示和现场查验,并提供现场查验表,需要报上级审批的应出具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