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关于镇海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5年6月26日前反馈民政局(镇海区民和路569号D3六楼)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D3-601,邮政编码:3152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联系人:郁松 联系方式:0574-89287582 传真:0574-89287571 镇海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7日
关于镇海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提取比例与提取时间 (一)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时,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维护经费分20年使用,禁止超额使用,超额部分由经营主体补足。 (二)计提时间:每年至少计提一次,原则上每年1月份计提上一年度公墓维护经费至维护经费专户。 二、公墓维护经费使用范围 公墓预留的维护经费主要用于墓地日常安保、保洁清理、绿化养护、道路维修、配套设施的运转和维护等。 三、资金的提取 (一)建立专门账户。各公墓单位要建立好公墓管理维护经费的专项账户。公墓单位自主选择1家银行机构,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开户手续,须单独设立账号,或在基本账户下设立子账户。 (二)做到专款专用。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包括骨灰墙葬、壁葬格位和树葬、花葬、草坪穴位)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提取,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使用范围申报开支,不得挪用,做到账款相符。公墓的维护经费由公墓单位按本规定计提,汇入指定的监管银行账户。区民政局按年对公墓单位提留的维护经费进行核实。 四、资金的使用 (一)公墓单位每年1月底前编制维护经费使用预算,向属地镇(街道)、所属集团公司申请,属地镇(街道)、所属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区民政局批准。相关工程建设完工后,公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凭决算审计报告书、财务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属地镇(街道)、区国资中心审核后向区民政局申请。开户银行凭审批表为公墓单位办理取款手续。 (二)公墓维护经费储存期间所得利息收入纳入维护经费本金。 (三)公墓单位法人主体变更的,应当同时变更公墓维护义务关系,其维护经费由变更后的主体使用。 (四)公墓单位解散、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由区民政局根据过渡约定指定代管单位代为管理维护经费。 五、法律责任 公墓维护经费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尤其不得作为建设经费使用,严禁当作利润分配。区民政局定期对维护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公墓年检年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墓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处罚。 六、其他要求 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属地镇(街道)、所属集团公司自行做好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