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江山市林下空间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5-06-17 截止日期:2025-07-16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为了充分利用林地空间,推动林下空间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完成我省林下空间收益权试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调查研究,起草拟订了《江山市林下空间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6月17日至7月16日。

联系地址:江山市江滨四区115号林业局416办公室,邮编:324100。

联系人:周小武,联系电话:0570-4579193,电子邮箱:1046165534@qq.com


江山市林业局       

2025年6月17日     

     

     

江山市林下空间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林下空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落实和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林下空间科学利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在本市域范围内林下空间经营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亩,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申请林下空间收益权证。申请、使用、审核、管理林下空间收益权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下空间收益权证,是指林业经营主体在江山市域范围林地上依法开展森林药材、森林食品、香精香料、苗木花卉、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生态养殖等林下种植(养殖)活动所产生收益享有相应权利的证明文件。

(二)本办法所称林下空间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下空间经营主体申请,经乡(镇)、村初审,市林业局审核,符合林下空间经营合法条件、事实清楚的,由市政府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其他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三)林下空间收益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

1.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2.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3.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4.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5.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下空间经营的。

(四)林下空间收益权证实行自愿申请、公开公正、有序开展的原则。

(五)经营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可凭林下林下空间收益权证办理质押、项目申报、示范评审等事项。

二、 登记程序

(六) 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下空间收益权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3.权属证明材料。租赁、联营、入股等合同,林权证权属证书。

4.流转标的物的相关材料(林地类型、坐落、四至、面积、范围图等)。

林权流转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告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公告、同意材料。

(七)受理。申请人向林权所在地村委会(社区)递交申请,村委会(社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召集林权所在地村民小组进行商定,商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的材料。

(八)现场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落图进行核实,涉及集体林权的需联合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一同开展现场调查。

(九)初审。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市林业局。

(十)登记发证。市林业局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查,符合林下空间经营合作条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在林木、林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为7日。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林下空间经营收益权证。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十一)归档。市林业局将相关林下空间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材料进行归档。

(十二)变更登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市林业局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2.收益权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3.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4.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十三)转移登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收益权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赠与收益权的;

2.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3.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4.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

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7.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十四)注销登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业局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1.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2.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3.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林下空间经营收益权证权利期限届满的,该证自动失效。

三、质押登记

(十六)持证人以林下空间收益权证所载地块上的林下空间作物、产品等向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质押双方应当共同向市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十七)质押登记申请。申请办理质押手续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质押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林下空间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林下空间收益权质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4.林下空间收益权证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八)质押登记受理。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十九)质押登记。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市林业局在收益权证上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十)质押注销登记。以林下空间收益权质押债权清偿后,质押双方应当提供注销证明材料申请质押权注销登记。

四、登记管理

(二十一)林业局应当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下空间收益权证核发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防止一权多卖、多押。

(二十二)林下空间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下空间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持证人承担。

(二十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

3.违反本方案规定程序发证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责任

(二十四)登记申请人应对其提交全部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申请人伪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五)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在现场调查和接收,出具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六)市林业局和其他公职人员在办理林下空间经营权证登记过程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二十七)林下空间收益权证核发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保障,统一纳入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八)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试行日期XXXX年XX月XX日。有效期暂定五年,期间如遇林业改革上级有“林下空间收益权证”政策规定,则另行定制。


附件

江山市林下空间收益权证申请表

地块编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林权证件号


法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坐落


登记权利内容

林下空间收益权权

小地名


面积(亩)

公益林


人工林


其它


经营期限

(起止日期)




西



注记

(权源依据、位置附图等)


申请人
承诺

本申请人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如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纠纷,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或手印):                

年   月   日

村委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林业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保障林下空间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林下+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周边省市做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江山市林下空间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林地是良好的空间资源,充分利用林地空间,开展森林药材、森林食品、香精香料、苗木花卉、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生态养殖等林下种植(养殖)活动,提升林业用地生产和配置效率,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强村富民,推进我市林下空间收益权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强村富民实施方案》的通知》《衢州市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同意将江山市列为全省林下空间收益权试点>的函》(浙林字函〔2025〕141号)等文件要求,有必要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林下空间收益权登记制度的指导性文件。

林下空间收益权管理制度已在周边福建、江西、安徽等省广泛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我市建立林下空间收益权登记管理制度具备可行性。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当前,林地经营权不动产证仅限商品林发放,省级公益林无法办理。同时,由于省级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缺乏林下空间经营登记子目录,导致林下经营主体无法取得林下空间经营权证。这使得林业经营主体为确权只能流转商品林,既增加了额外成本,也阻碍了公益林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林下空间收益权证登记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林下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途径。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主要分为总则、登记程序、质押登记、登记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大部分,包括规范林下空间收益权登记内容与工作流程等条款。

通过规范林下空间收益权登记,为林下空间经营主体提供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等证明,推动林地空间的立体利用,促进林业发展和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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