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湖州市综合执法领域“首违不罚”目录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拟定了《湖州市综合执法领域“首违不罚”目录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通信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5号楼606室(邮政编码:313000)

联系电话:0572-2669666,联系人:古晋昂

电子邮箱:huzhouzonghezhifa@126.com

公示时间:自2025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我局提出宝贵意见(单位请加盖公章,个人请注明联系方式)。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6日   


湖州市综合执法领域“首违不罚”

目录清单适用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我市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首违不罚”是指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可不予处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在实施“首违不罚”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营商环境建设、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

第四条 执法队员在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案件调查,调查取证。符合“首违不罚”适用情形的,依法作出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 适用“首违不罚”的案件,执法队员应当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统一办理,可以结合“简案快办”执法模式;属于集体讨论情形的案件,须经处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作出,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适用本规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年内首次违反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四)属于《湖州市综合执法领域“首违不罚”目录清单》所列行为,满足适用条件的各项规定。

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首次违法”、“初次违法”,是指在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中无该当事人因同一处罚事项被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已适用本规则不予处罚的当事人,一年内再次因违反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或者范围较小;

(二)危害后果易于及时消除;

(三)已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四)主动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和解;

(五)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

(二)在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按要求改正。

第十条 本规则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综合执法领域“首违不罚”目录清单

     

征集部门: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6-17 截止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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