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中国数谷)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4〕39号)政策意见,激发企业在数据要素流通领域的创新活力,我局牵头起草了《杭州市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中国数谷)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从2025年6月12日至6月2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方建军、沈春悦;电话:85250431、85250446;

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4楼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电子邮箱:fgc_hzsjj@163.com


附件:杭州市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中国数谷)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

杭州市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中国数谷)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4〕39号)政策意见,激发企业在数据要素流通领域的创新活力,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对象

本细则实施对象是指在杭州市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据企业,以及经市级以上数据部门认定的数据要素标杆产业园。专项资金指市财政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中国数谷)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专项补助。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数据企业

1.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数据企业。补助对象为上一年度通过杭州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训练、验证、测试、语料等多模态数据集的数据资源企业,通过专家评审,每年择优不超过5个数据集,按不超过数据集开发实际投入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高质量多模态开放数据集最高奖励可提升至200万元。

2.与杭州市签署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的数据企业。补助对象为已在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完成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出域审核流程,完成当年授权运营算力使用费支付,取得付款凭证。补助对象可享受不超过公共数据授权域当年算力使用费20%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在杭州数据交易所进行首次登记挂牌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数据企业。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根据场内交易金额、合同存证金额、产品挂牌数量、数据资产入表等情况对通过杭州数据交易所进行首次登记挂牌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数据企业进行综合评优,每年评选不超过100家数据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奖励。

4.在杭州数据交易所挂牌出售或购买数据的数据企业。补贴对象为当年的挂牌出售或购买的数据合同总金额达到300万元的数据企业(合同对应增值税完税证明,提供银行支付流水,且合同双方为非关联企业),按照合同总金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同一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均申报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买卖双方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对应合同金额的5%,奖励金额由双方均享。

5.在杭州数据交易所提供数据服务的数据企业,数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咨询、交易撮合、合规服务、金融服务、合规认证、安全审计、质量评价、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教育培训、数据入表等服务。

补贴对象在杭州市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服务,合同对应增值税完税证明,银行支付流水,且合同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对上一年度场内专业服务累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数据企业综合评优,每家数据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奖励数据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

6.建设和运营数据要素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企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咨询、数据治理、数据资源整合、数据加工、数据分析、数据资产入表等。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数据要素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评审,评定不超过3家市级数据要素产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年度服务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示范平台,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平台上年度运营费用进行审计,按审定运营费的不超过20%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7.在杭州市申报“数据要素×”项目的数据企业。补贴对象为当年获得全国“数据要素×”大赛奖项或入选国家级“数据要素×”典型案例的项目。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对“数据要素×”项目进行技术评审,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包括软硬件购置费用、人员人工费用、设备租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审计,对符合要求的不超过10个标杆项目,并按照审定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市级数据要素标杆产业园

8.市级数据要素标杆产业园。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园区,认定为杭州市数据要素标杆产业园。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标杆产业园,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标杆园区上年度运营费用进行审计,并按运营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同一园区在政策有效期内不重复享受标杆园区运营经费补助。

三、补助流程

(一)遴选补助对象。市数据资源局适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补助条件的数据企业和市级数据要素标杆产业园向属地区、县(市)数据资源局提交申报资料。各区、县(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对项目材料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数据资源局。

(二)提出补助方案。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社会公示。补助方案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异议信息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数据部门统一受理,区、县(市)数据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进行初查核对。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市)数据部门上报初查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复核,拟认为异议成立的,告知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企业主动放弃补助,应在公示期间,书面致函市和区、县(市)数据部门。

(四)下达补助计划及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数据资源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函告市财政局,作为下达专项资金的依据。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正式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二)企业应当履行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企业(包括企业负责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后,依法依规追缴补助资金,记录诚信档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有关申请材料以“亲清在线·政策超市”公开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四)对符合本市各级政策条件的数据企业、项目、平台,其支持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保持一致。


征集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5-06-12 截止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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