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起草修订的《长兴县进一步促进文旅体深度融合发展二十条政策》(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6月15日前反馈。联系电话:0572-6038992。 长兴县进一步促进文旅体深度融合发展 十二条政策(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旅深度融合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0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旅品牌创建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浙文旅〔2023〕111号)等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文旅体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市场消费潜力,进一步推动我县文化旅游体育深度融合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文旅体项目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文旅项目用地。支持文旅项目用地,对于高等级酒店、游乐设施等具有标杆性、引领性的项目用地,按不同地段、不同功能、细分用途,区别一般商业项目设定基准价格,并建立项目确认和监管等机制。 (二)支持青年入乡打造新业态。以创意设计为导向,优先鼓励在旅游度假区、集聚区、休闲街区、景区、3A级景区村庄等引进文旅演艺、户外运动、文创IP、主题餐饮、剧本杀、密室逃脱、夜经济消费等文旅爆款项目,打造有品质、有创意的文旅新空间,按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一般文旅新空间的评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鼓励乡村市场化运营,对当年入驻的乡村运营团队落地运营文旅新业态3个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景区(点)增加消费新场景。支持景区、景点增加消费新场景(含智慧旅游体验项目)并形成区域影响力,提前备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完成改造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民宿增加生活新体验。推动民宿从“住宿空间”向“旅居生活体验场”升级,邀请业内知名设计团队进行设计改造提升并落地运营的,给予设计费用2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民宿与第三方合作开发旅拍等新产品,提前备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完成改造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等级旅游民宿、省白金级民宿、省金宿级民宿,省银宿级民宿、省文化主题<非遗>民宿、县五星级“兴宿”,县四星级“兴宿”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二、鼓励文旅体企业高品质提升 (五)支持文旅体企业提质创牌。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融合基地、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民宿)产业集聚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白金桂及金桂、金鼎、金叶)、四星级(银桂、银鼎、银叶)饭店(品质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绿色饭店)和“品字标浙江服务”饭店的,分别奖励12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省、市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文旅品牌创建或者组织的赛事中获得荣誉的,单个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0.5万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限额)以下旅游(含民宿项目)、体育企业首次转成规模(限额)以上旅游(含民宿项目)、体育企业的(以统计入库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支持文旅体人才培养。经企业推荐,对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且社保缴纳满1年的导游,新取得高级(含外语导游)、中级导游资质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授予或表彰的优秀人员或优秀案例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省级非遗传承人且评估合格的,分别奖励2万元、0.8万元。 三、鼓励文旅体市场高效益拓展 (七)支持新媒体宣传和高品质活动引进。按照《长兴文旅新媒体百万共创计划》,鼓励长兴文旅新媒体宣传推广,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音乐节、艺术节、露营节等线下商业文旅演艺活动(对外售票),经审核,总售票5000人及以上、10000人及以上、20000人及以上的,分别按每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承办方奖励,单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加快拓展客源市场。对县内外旅行社非假日期间组团来长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点(游览的景点不得为同一集团、同一属地乡镇)并入住地接酒店,达到1000间夜(含)以上的,按照20元/间夜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属于入境游团队的按照每晚30元/间夜的标准进行再奖励。对有资质的研学游团队招引县外过夜研学游客的,按照每晚20元/间夜的标准进行奖励。鼓励旅行社开通旅游专线,经核定串联不少于3个景区点,全年发车不少于50次,每条专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家。本条政策单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文旅体服务高标准提升 (九)支持旅游公共服务发展。奖励完善服务质量长效管理的纳入积分制管理的3A级以上景区、旅游饭店(星级饭店、品质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绿色饭店)、品质旅行社、旅游厕所、文旅惠民卡适用点。本条政策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十)支持文化公共服务发展。从公共文化资金和非遗资金中安排80万元,用于鼓励群众文化团队文旅演艺点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点单。新建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创建为省级文化强镇、省级文化示范村(省级公共文化空间、省级非遗传统工艺工作站)、省级非遗工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新入选省文化基因激活项目、省文艺赋美精品点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鼓励开放式的旅游度假区、集聚区、休闲街区、景区、3A级景区村庄等打造集聚的以本地文化、非遗等展销和体验为主的文化综合体消费新空间,经认定,单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从农村文化礼堂专项经费中单列70万元,用于探索社会化运营,鼓励经营文化市集、研学体验等多元业态,打造公共文化共同体,形成村晚、村歌、村舞、村礼等“村字号”IP,促进文化惠民服务活动开展次数、村集体经济收入、旅游人次增长明显的,单个礼堂最高奖励10万元,其余资金按照功效系数法予以分配。 (十一)支持体育公共服务发展。对新创建为省级运动休闲乡镇、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为省级运动休闲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新建省、市级体育场地设施,根据省、市体育场地建设标准验收完成后,并纳入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系统确认后给予补助,其中全民健身中心100万元、体育公园50万元、乡镇(街道、园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40万元、村级全民健身广场35万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20万元、匹克球基地20万元、足球场(含笼式足球场)15万元。乡镇(街道、园区)新建县级体育场地设施验收完成,并纳入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系统确认后给予补助,其中室内篮球馆15万元、室内网球场10万元、健身步道8万元、室外篮球场5万元、门球场5万元、羽毛球场2万元。 (十二)支持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55号),对不可移动文物专项修缮、文物活化利用和乡村博物馆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入20万元以下50%、20至50万元40%、50万元以上3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乡村博物馆入围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附则 1.文化、体育政策资金以中央、省级补助为主;县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文旅、文物等发展。 2.本政策适用于文旅、体育企业(文旅品牌创建及参赛对象、新媒体百万共创计划奖励对象、群众文化团队、个人奖励对象除外)。 3.本政策中所指项目投资均指非政府性投资。所有“投资额度”均指审计后的实际投资额度,“销售额”均以税前认定为准,“工程类”项目均以竣工审计后为准。 4.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市、县多项荣誉或不同等次的,按从高或从优享受,不重复享受。同一品牌创建,提升等次的,且原等次已享受奖励,按等次间差额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如已享受省、市、县相关政策奖励,不重复享受。 5.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6.《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促进文旅体深度融合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长政发〔2024〕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