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衢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市住建局起草的《衢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202547日至58日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住建局端口公开征求意见,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53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3室)。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5521

 

  

衢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限制处分权利,以保本微利价格,面向衢州市区(柯城区、衢江区,下同)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家庭,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实行政府主导、以需定供、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原则。

(五)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住建局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指导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数字化信息系统,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执行。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牵头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确定工作;协同市住建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依据年度筹建计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查验审核申购家庭住房登记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并予以标记。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住建、发改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负责查验审核申购家庭的户籍、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社保等信息,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市委人才办负责各类人才认定。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购买、配售、管理等相关工作。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以下简称两区)负责组织实施属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受理、资格审核、配售管理、售后监管等工作,负责指定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属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回购主体。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协助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配合柯城区、衢江区做好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相关工作。

二、房源建设与筹集

(六)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流程同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住建局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备。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土地供应时,住建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确定。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方式包括:

1.划拨用地集中新建;

2.在新建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

3.存量房转化;

4.其他合法方式。

收购的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的存量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

(十一)两区指定1-2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经营范围包含保障性住房经营的国有企业作为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的单位,负责实施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运营管理、回购、再销售等工作。

新建项目应成立项目公司实施建设、销售,项目结束项目公司注销后的维保、回购、运营以及再销售等工作由两区指定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

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确定。

(十)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以下支持政策:

1.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并按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土地划拨成本、项目建设等合理支出,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三、申请购买

(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购家庭)申购,申购家庭应当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申请家庭人口数,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住房困难家庭单身申请人需年满27周岁,离异或丧偶的单身申请人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可不受单身年龄限制。

主申请人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今后不得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十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结合申请家庭人数、人才等级等因素确定。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户型面积标准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

各类引进人才家庭户型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

申请家庭不得超过对应户型面积标准上浮5平方米选择房源。既有房源转化的,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家庭

1)主申请人具有衢州市区居民户籍或持有衢州市区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与市区登记注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少于12个月(无补缴、欠费记录),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3)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家庭成员均未参与过批地建房(含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本办法所指的自有住房包括:在衢州市区范围内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住房、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或货币安置协议、农村自建房等。

4)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衢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2.各类引进人才家庭申购保障性住房,不受户籍限制,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衢州市、区认定的ABCDEFG类人才(无年龄限制)以及H类人才35周岁及以下),社保缴纳在衢州市区。

2)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与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相关政策重复享受。

(十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未享受租房优惠政策的家庭除外)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在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前按规定退出保障;享受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新引进应届大学生毕业生租房补贴等各类租房补贴的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

(十)申购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买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购买过经济适用

2.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腾退

2.现租住公有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未按规定腾退;

3.享受衢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产业工人购房补贴等情形。

(十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可通过线上或线下进行轮候库信息申报,主申请人户籍在衢州市区的,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主申请人持有衢州市区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可到居住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

报名时需提交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相关材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属地住建及相关部门联审,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取得配售资格并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核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及时向申请家庭反馈,申请家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提出复核申请,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复核并再次反馈。

十九)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的信息,如查验信息不符合要求,不确认配售资格。

轮候期间保障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申请人应在发生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数据更新。

四、销售管理

二十)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基准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划拨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和不高于成本总额5%的利润等因素由项目建设主体测算并报同级发改、住建部门核定。

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实行一房一价。

收购或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基准价格,应当结合收购或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由项目建设主体测算并报同级发改、住建部门核定。

(二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项目配售前,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报属地住建同意后实施。

(二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流程包括公告、申请、审核、确定选房顺序、现场选房、签订合同、房屋交付

1.项目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配售方案,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公告,由属地政府组织向社会发布。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2.购房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批次接受购房申请,申请对象为已取得配售资格、纳入轮候库排序轮候的家庭。

3.申购资格审核。根据项目情况属地住建对项目的申购家庭资格再次核查,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对申购家庭信息进行查验,核查通过后纳入本批次项目选房范围。核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及时向申购家庭反馈,申购家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提出复核申请,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复核并再次反馈。

4.确定选房顺序。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审核通过名单,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摇号。根据解困优先原则,5人及以上家庭或多子女家庭优先保障。

5.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已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现场选房,选定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签订认购协议。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选房顺序依次递补。

6.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购房款项。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7.房屋交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向购房家庭交付房屋。

(二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审批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家庭成员应作为共同购买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共同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及政府依法确定的国有收购主体应及时协助购房家庭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应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信息登记部门出具登记查询证明时应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信息

(二十)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全额交纳维修资金。

五、售后管理

(二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按揭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居住权。

(二十)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所得情况发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遗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夫妻财产约定所得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所得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如再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需购买商品房,需先申请回购。

(二十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本办法(二十九)(三十)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或继承人可以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回购: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及其配偶户口全部迁离原申请地区(县、市)一年以上的;

2.非本市户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及其配偶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一年以上,但户口迁入本市的除外;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筹集资金的;

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死亡,继承人未继承房屋产权的;

5.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回购:

1.因实现房屋所设住房按揭贷款抵押权的需要,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法院执行文件要求回购。

2.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家庭购买原申请地区(县、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应当申请回购。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家庭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拥有一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多余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申请回购。

三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等因素确定。折旧按照每年2%计算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时年度至回购协议签订时年度的年数×折旧率)。已缴纳的税费等不予退还。

三十一)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十)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贷款、无抵押、无法律纠纷;

2.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3.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4.退出已享受的落户等权益。

(三十)因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款应优先用于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和清偿回购房屋未结清的贷款等。

(三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1.擅自转让、赠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3.破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4.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三十)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住建部门应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具体处理情形如下:

1.已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2.已签订购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实施主体与其解除购房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3.已交付的,责令其腾退房屋,由实施主体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并实施回购。

(三十)购买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解除,已取得的购房资格即时失效;以上情形累计出现两次,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十)对于未售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单位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价格按照回购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物价水平、回购税费成本等因素确定。

闲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要调整用途的,应报请同级政府同意。

六、监督管理

(三十)市住建局应加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

三十九)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信息、申请条件、配售价格、申请审核结果、摇号排序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相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附则

四十一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

四十)本办法自2025XX起施行。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衢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下称国发〔202314号文)等文件精神,加大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衢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管理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上级要求202391日,国发〔202314号正式印发实施。文件提出,在大城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文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好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售、封闭管理等具体办法,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立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在衢州市区适用的配售条件和标准,对保障性住房对象宜配售则配售。

(三)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各市县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细化申请、轮候、配售和配租、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明确保障性住房轮候规则和合理轮候期,并向社会公开。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衢州市区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明确衢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申请、退出机制,完善健全相关制度。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管理办法》共七部分,包括总则、房源建设与筹集、申请购买、销售管理、售后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义、实施和建设原则、主体责任等内容,市人民政府对衢州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好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统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对本区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好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加强本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封闭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二)加强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管理办法》明确要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建设筹集计划及发展规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用地供应要求、建设标准、建设监管、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三)明确保障对象条件。《管理办法》明确保障对象分为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家庭、各类引进人才家庭等类群体。两类保障群体均需要满足在衢州市区无房、未购买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已按规定腾退、租住公有住房(享受租房优惠政策)已按规定腾退、未享受过衢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及产业工人购房补贴等共性条件。除共性条件外,属于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家庭类别的,申请人本人还须具有具有衢州市区居民户籍持有衢州市区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家庭成员均未参与过市区批地建房(含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衢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等要求;属于各类引进人才家庭类别的,主申请人还需属于衢州市、区认定的ABCDEFGH类人才,社保缴纳在衢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每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管理办法》明确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有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

(四)加强销售管理。《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销售以及配售条件、配售流程、首次登记、物业管理等内容。《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设成本、加5%的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五)加强封闭管理。《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特殊情形除外。《管理办法》规定,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因素确定,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的条件,可以申请回购以及应当回购的情形,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遵守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签合同等方面内容。

(六)加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市级各部门应按职责履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制度等内容。

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为充分了解部门意见,我415日组织召开管理办法市级相关部门讨论会,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

5份,开展同步启动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和局内部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我处分别组织市级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座谈,并委托第三方发放问卷调查


征集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5-05-21 截止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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