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第二轮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政策十条(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在土地资源紧约束背景下,为深入推进全县工业空间全域升级,进一步巩固我县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成果,根据《三门县第二轮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了《三门县第二轮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政策十条(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5月26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肖婷,电话:0576-8333-2061,电子邮箱:1484907290@qq.com,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1号

 

 

附件:三门县第二轮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政策十条(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6日

 

 

 

 

 

 

 

 

 

 

 

 

 

 

 

 

 

 

 

 

 

三门县第二轮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政策十条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全县工业空间全域升级,进一步巩固我县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成果,根据《三门县第二轮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自我提升

1.企业实施技改项目,完成并正式投入使用后三年内,企业产出效益(不含虚拟注册企业)达到全县规上平均水平的,经认定,其设备投资按技改补助相关政策上浮20%给予追加补助。

2.企业实施厂房改造,在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建设,并通过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的,根据容积率给予建设奖励:(边角地项目除外)。

具体奖励标准:(1)容积率≥1.5且小于2.0的,按照每亩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2)容积率≥2.0的,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支持分割盘活

企业实际投资额已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且现状具备独立分割条件的工业用地需分割盘活的,经县政府批准,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分割数量不超过3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分割后每宗工业用地规划指标按本政策鼓励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内容执行,涉及公建配套设施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

三、鼓励收储收购

对满足规划控制要求且不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认定的闲置工业用地,允许实施有偿退地。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全部或部分用地可由政府收储,参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退地价格,并免除收储范围内土地的开、竣工违约责任。鼓励土地储备中心、各乡镇(街道)园区或国有企业、银行等参与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收购。

四、鼓励招大引强

新招引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县重点工业项目,经项目评估小组审核,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照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分档奖励,具体见附表。

励方式如下:1.完成股权转让或受让土地,按照附表奖励标准给予50%的奖励;2.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50%以上,按照附表奖励标准给予20%的奖励;3.项目投资完成后,按照附表奖励标准给予30%的奖励。工业项目实际投资完成额未达协议要求的,将按比例退回奖补金额。

五、鼓励连片开发

1.鼓励同一区块内的低效工业用地联合改造。经县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专班审定,并报县政府同意,竣工后允许按土地产权份额比例分割登记到各企业名下,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等面积或超面积置换土地,对置换后土地面积多于或少于原土地面积10%以内且不大于1亩的,视作非交易性过户。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不一致的,按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在前的使用期限确定。

2.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地块建设项目协商建设联体建筑时,应按照联合开发、明晰产权原则,经县政府同意,统一规划、合宗开发,根据联合开发权利人约定,按土地分摊办理产权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在连片开发提升过程中,对于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允许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予以重新安置。重新安置可以以协议出让供地,具体由自规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4.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重点区域的连片“工改工”项目,通过兼并重组、合作开发等形式,建设小微企业园、特色产业园,开展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六、鼓励节约集约利用

1.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开发利用中,非生产性建筑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未配建职工宿舍的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工程总建筑面积的15%;配建职工宿舍建筑面积占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其内部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该工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25%(小微企业园区可提高至30%)。

2.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允许使用周边零星边角地、夹心地进行一并开发。边角地、夹心地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20%且不超过10亩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价格以评估价为基础,经土地出让专班集体研究确定。

3.除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外,工业项目规划指标按以下控制:容积率(按计容面积测算,下同)下限1.0(原则上不设上限),建筑密度上限放宽至60%,绿地率原则上不设下限,且不再另行调整规划,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如容积率确需小于1.0或建筑密度大于60%的项目,应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七、严格控制开竣工延期管理

1.逾期开竣工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期限的,从严控制开竣工延期手续办理(土地初始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确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宗地无法按期开竣工的,经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确认并报县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2.本轮闲置低效整治期限内,企业通过政府收储、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方式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的,经县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专班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可免除企业前期开、竣工违约责任,并对新引进企业项目用地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八、规范工业用地转让出租行为

1.规范工业用地转让。企业申请工业用地转让(含股权转让)的,拟引进项目应符合该区域产业准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环境保护、用能标准等相关要求,经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复核,取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规范工业用地(厂房)出租。企业申请工业用地(厂房)出租的,拟出租引进项目的产业准入、环境保护、用能标准等相关指标需经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复核,取得书面意见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九、支持乡镇(街道)、园区开展有机更新

1.统筹工业用地建设指标,通过收回(收储)重供方式盘活低效用地所产生的上级奖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全额返还各乡镇(街道)、园区。

2.乡镇(街道)工矿仓储用地按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留成部分90%分成、商服用地按60%分成;经济开发区滨海科技城、沿海工业城的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均按20%分成。收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滨海科技城、沿海工业城不参与分成。土地收储资金按照《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予以保障。

3.连片开发中涉及腾退项目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属地;新盘活项目落地后前五年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该地块上年度基数后的增量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属地,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升级、产业配套优化及环境改善等领域。属地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造目标、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评估机制。

4.乡镇(街道)、园区经县政府同意,通过所属国有企业融资,腾退收回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实施连片“工改工”项目的,县财政可给予贴息补助。

十、支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在推进闲置低效整治过程中,列入闲置低效改造的项目,如有历史遗留问题,需补办证的,可继续执行《关于推进三门县工业企业不动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三政办规〔2022〕6号)补办相关审批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附则

1.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的,补助以企业正式投产当年起8年内的地方综合贡献扣除招商选资政策所享受的金额为限;若补助金额超出地方综合贡献,则须退还超出部分补助资金。如项目未能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条件达产,则一次性退还所有补助资金。

2.同一项目同一内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3.列入改造的企业,建设期内亩均评价按照B类执行。

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有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三门县各区域奖励比例汇总表

 

序号

区域

项目固定资产

总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

奖励比例

项目固定资产

总投资1亿元(含)--3亿元(不含)

奖励比例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3亿元(含)以上奖励比例

备注

1

区域1:海游街道、珠岙镇、亭旁镇、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城

4%

6.5%

10.0%


2

区域2:海润街道、沙柳街道、健跳镇、浦坝港镇

3%

5.0%

8.0%


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按不高于最新版《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公布的该行业投资强度进行计算。

 

 


征集部门:三门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5-15 截止日期: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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