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的《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5月1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浙政钉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单位砂石资源管理中心(联系地址: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707室)。
联系人:徐方强,联系电话:13567083686。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黏土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开采或处置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黏土行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的砂、石、黏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管理工作的通知》(衢自然资规〔2023〕7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工程建设项目开采的砂、石、黏土资源实行差别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除外)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开山造田造地、场地平整、山(林)区简易道路等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原始地形地貌特征,以自用平衡、不流入市场为原则,合理确定施工采挖砂、石、黏土规模。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类矿产,确须设置采矿权的要以竞争方式公开出让。
符合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采矿权:
(1)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该类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自用后仍有剩余的按规定处置。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黏土,严禁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砂、石、黏土资源。
(2)非砂石类生产矿山采矿工程建设项目。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为开采主矿种需要而进行的矿山剥离、井巷开拓及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自用后仍有剩余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
(3)矿产勘查工程项目。探矿权人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时,需要采用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
(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砂、石、黏土及原地遗留的砂、石、黏土,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自用后仍有剩余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严禁以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施工为名行采矿之实。
(5)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矿产的,矿产品除工程自用外仍有剩余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黏土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交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和项目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二、管理职责
1.属地管理职责。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各自负责村、镇级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同时,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对本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对所在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切实履行制止、上报、配合执法的义务。
2.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资规、发改、交通、水利、住建、林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领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黏土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以及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与其他部门建立相关信息的推送、协作机制,违法线索的移送机制;会同属地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制止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指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综合执法局移交(移送)违法线索,并为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支撑;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建设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督促其将多余砂、石、黏土交由属地乡镇(街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资规局:负责矿山、矿山勘查、土地整理、生态修复等资规领域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发改局:负责能源领域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负责督促市级立项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中同步开展资源平衡分析(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负责监测分析研判全市机制砂供需情况、价格情况。
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运等交通领域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抛洒滴漏、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
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如房地产项目、市政工程建设等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水利局:负责河道疏浚、堤防建设、水库(山塘)建设等水利领域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部门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林业局:负责林业基地、林场、林区道路等林业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配合执法部门处置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林木等违法行为。
铁建中心:负责对市域内铁路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3.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中开展资源平衡分析(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施工;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黏土负全过程主体监管责任;将施工单位上报的砂、石、黏土开采、自用、多余等情况按要求上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将多余砂、石、黏土运输至指定或约定位置,在移交属地乡镇(街道)前做好监管工作。
4.施工单位责任。“谁施工,谁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黏土负主要管理责任;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施工,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建立砂、石、黏土资源管理台账,将砂、石、黏土开采、自用、多余等情况按要求上报建设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按要求将多余砂、石、黏土运输至指定或约定位置,严禁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砂、石、黏土资源。
三、违法打击
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等执法单位要依法共同打击违法开采,坚持便于执法取证,主动依据各部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非法开采与违规处置砂、石、黏土资源的行为。
(一)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和违规处置砂、石、黏土资源的查处,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面上巡查,重点加强面上非特定对象违法开采的查处。
(二)公安局对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开采、违规处置、盗窃矿产资源的案件及时查处;大力支持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
(三)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任何(个人或单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运输矿产资源超限超载、抛洒滴漏行为。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黏土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开采或处置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黏土行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的砂、石、黏土资源的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督导问题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开采产生砂、石、黏土后续监管,涉及多个监管主体,存在企业、部门监管职责交叉问题,监管中易产生漏洞,零星偷挖盗采,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建立建设项目“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地各部门间协调不够,存在监管职责不清,交叉问题尚未形成全链条监管闭环,造成监管空隙;要求健全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压实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采挖以及挖出的砂石土处置等的全链条监管责任,建立完善“谁施工,谁负责”的项目施工单位直接责任机制;严格监管,加强执法,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2024年新《矿产资源法》发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砂、石、黏土管理要求(概念)有新变化;自然资源部2023年4月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措施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52号);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管理工作的通知》(衢自然资规〔2023〕7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省厅、市局文件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建立建设项目“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围绕自然资源中心工作,严格工程建设项目中砂、石、黏土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对工程建设项目采挖产生的砂、石、黏土实行差别化管理。本次通知起草,适应新形势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的砂、石、黏土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各部门间协调,理清监管职责,形成全链条监管闭环,杜绝监管空隙;健全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压实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采挖以及采挖的砂、石、黏土自用、自用加工、多余部分处置等的全链条监管责任;严格监管,加强执法,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三、本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拟分三部分(详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管理范围;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属地、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和责任;第三部分主要阐述违法打击。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